烟台大众网10月12日讯 (通讯员 丛艳 姜同波 记者 李波 见习记者 郝伟伟) 有句老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可是无端的猜疑让好邻居伤了和气。日前,海阳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被告因为一条水沟发生纠纷,被告一石头出去,赔掉了1800元。
海阳某村46岁的张某与37岁的于某(化名)是梨园的地邻,中间只隔一条东西道。2006年9月8日下午,二人都在地里刨花生。15时30分,于某不经意地发现其地南头被人挖了一条沟,怀疑是张某所为,就问张某,张否认,双方发生争执并最终由张某开始动手。打斗中,于某从地上拾起一块石头朝张扔过去,打在张某左眼上方。后张在发城医院住院,花去各种费用3000余元。出院后向于某索要赔偿金,于某以没有打伤张某为由拒赔。
今年3月,二人闹到了法院。经过法院审理证实,于某无证据证实其地南的水沟是张某所挖,仅仅是怀疑,是此次纠纷的起因,主观上有过错,且采取不当的方法用石头击伤张某,应承担主要责任。据此,9月13日,法院作出了判决,十日内于某赔偿张某3000元费用的60%为1800元,逾期支付债务利息。其余款项张某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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