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烟台市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2024-04-25 16:00:31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屈晨晨

烟台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知识产权保护专题新闻发布会

  大众网记者 屈晨晨 实习生 王淑夏 烟台报道

  4月25日,烟台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知识产权保护专题新闻发布会,介绍2023年烟台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有关情况。会上发布了2023年度烟台市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3年,烟台市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的高压态势,加强日常监管,开展网络侵权线索摸排,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开展专项执法,开展了“昆仑2023”“侵权盗版教材教辅、少儿图书专项治理打击行动”、杭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知识产权保护、秋季地理标志、跨区域重点地理标志保护等系列专项行动,全市共办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691件,刑事司法案件105件、民事司法案件920件。为持续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烟台市知识产权强市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在全市范围内评选出“烟台市2023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涵盖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产品、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等多个类型,涉及民事、刑事和行政执法案件。现将典型案例进行发布,通过以案释法,提升办案质量与效率,有力震慑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持续保持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高压态势,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莱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刹车泵”(专利号:ZL201830174948.8)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2023年1月份,请求人莱州市某机械公司发现某机械厂的生产的自上料搅拌机上装有侵犯其外观专利权的刹车泵,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从其他销售方采购并安装到其生产的自上料搅拌机上的刹车泵,外观与其专利产品高度相似,涉嫌构成专利侵权,向莱州市市场监管局提出专利侵权行政裁决请求。

  经查,请求人莱州市某机械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刹车泵”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18年9月7日授权,专利号为ZL201830174948.8,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因本案设计机械结构等专业领域,故本案邀请了烟台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梁立明作为技术调查官参与办理,并出具判定意见。经审理,莱州市市场监管局认为涉案产品的外观和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属于相同产品类别,整体视觉效果近似,涉案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归入销售侵权行为的范畴。但因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是产品的外观,若零部件在最终产品的正常使用中只具有技术功能作用,而不产生视觉效果,则上述行为不能认定为销售,不构成销售侵权。”但在本案中,被请求人将涉案刹车泵作为部件安装在自动上料机上时,虽在刹车泵外侧采取了防护、遮挡措施,但防护、遮挡机构正面(即外侧面)敞口,刹车泵产生了视觉效果。因此涉案产品的外观和涉案外观设计属于相同产品类别,整体视觉效果近似,涉案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销售侵权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被请求人的行为构成销售侵权行为。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请求人的专利侵权行为作出裁决,责令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并销毁侵权产品。

  典型意义: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外观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其典型性在于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当作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虽然采取遮挡措施,但侵权产品产生视觉效果的仍会被认定侵权。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作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创新性解决方式,与走司法途径相比,由在知识产权领域更加专业的专利行政部门来处理,提升了该类案件的处理水平。不仅如此,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还具有效率高、成本低、专业性强、程序简便的特点,有利于促成专利侵权纠纷的快速解决,发挥化解民事纠纷的“分流阀”作用。莱州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考量侵权事实和经营实际情形依法作出行政裁决,有力维护了专利权人合法权益,保护了创新积极性,为打造良好创新环境发挥了促进作用。

  原告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孙某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案件简介:2010年2月1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美盛公司注册第6105335号“美可辛”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包括肥料等,美盛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经营中使用双面复铝膜绿色图案包装肥料产品。美盛公司授权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于侵犯美盛公司商标(包括本案“美可辛”商标)或不正当行为提起诉讼并追究侵权人责任获得赔偿的权利。原告发现被告擅自将“美加锌”近似标识和原告特有的包装、装潢使用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上,恶意攀附原告的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故诉请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同样采用双面复铝膜反光包装材料,包装袋左右两侧边缘采用绿色边条加均匀排列的同色圆点装饰,包装袋正面分为上中下三部分, 上部左上角为被告公司文字商标、中间显著位置为文字“美加锌 磷酸二铵”,中部为总养分、净含量、执行标准,下部为被告生产商的名称、地址、电话等相关内容。被诉侵权产品上所使用的“美加锌”文字标识和“美可辛”注册商标的三个汉字中有一个相同,一个近似,仅一字明显不同,整体呼叫方面接近,含义不易区分。当二者均在使用化肥产品共同在市场上进行销售时,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二者构成近似,故被告侵犯了原告“美可辛”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生产的产品属于同一种产品,二者的包装、装潢虽然在细节上略有差异,但两者均采取了双面复铝膜图案包装,底色均为绿色,边缘两侧的边条及圆点排列方式基本相同,商标以及商品名称、组分、制造商名称、地址的位置、排列均类似,整体外观构成近似。被告主观上明显具有攀附原告涉案包装、装潢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故意,客观上该使用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被诉侵权产品系原告生产或与其存在特定联系,故应当认定被告的该使用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故判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本案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10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美盛公司及美盛北京公司是综合性高浓度磷肥生产商、销售商,注册商标和企业字号在中国国内市场已经具有很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美盛公司及其在华企业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包装、装潢设计独特,该包装装潢经过大量的使用与宣传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与美盛公司品牌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在市场具有较高的影响。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系农资产品,关系农民的切身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本案审理系落实加强农业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依法加大对涉农商标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切实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知名品牌建设,保障农业强省建设和粮食安全。

  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查处的“泉束图书专营店”侵犯著作权案

  案件简介:按照省“扫黄打非”办、省公安厅等七部门联合开展的侵权盗版教辅教材、少儿图书专项治理打击行动的工作要求,烟台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迅速组织开展线索摸排及案件侦办工作,5月31日指挥莱山分局侦破一起侵犯著作权案,成功打掉一销售盗版少儿读物、中小学教辅书的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4人(刑事拘留2人、取保候审2人),捣毁盗版图书存储仓库1处、售假网店2处,现场查扣盗版少儿读物、中小学教辅书5万余册,涉案价值200余万元。经查,2022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周某峰通过河北廊坊的上线购进50余万元盗版图书,伙同史某梅、魏某玲开设多家网店进行非法销售,盗版图书销售至全国12个省、市。

  典型意义:该案是2023年省“扫黄打非”办、省公安厅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侵权盗版教辅教材、少儿图书专项治理打击行动的通知》后,烟台公安食药环部门侦破的首起案件。通过摸排研判发现,当前在各电商平台存在大量盗版侵权的教材教辅、少儿读物,侵犯著作权的情况频发多发,严重破坏出版物市场秩序,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该案的成功侦破积极回应了社会关切,营造了全面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的良好社会氛围。

  福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康朴”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23年7月28日,福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单对福山区臧家庄镇驻地栖霞市臧家庄供销总公司第二生资门市部,门头为(臧家庄供销社生资总公司)进行检查。经查,第4080408号“康朴”商标是康朴新肥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第1类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合法有效。当事人销售的外包装标有“康朴施普乐?”的复合肥料,并未取得“康朴施普乐?”注册商标,当事人2022年6月从山西凯美佳肥业有限公司购进“康朴施普乐?”复合肥料共计27吨(1080袋、25kg/袋),进货价格5200元/吨(含运费每吨400元),共计销售30袋,未能提供销售相关单据。

  根据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2023)鲁济凤城证经字第590号,当事人于2023年6月5日开具的收款收据显示当事人销售的“康朴施普乐?”的复合肥料销售价格220元/袋。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共计237600元。最终,福山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已构成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违法行为。办案机关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罚款3564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属于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商标案,将未注册商标直接加注注册商标标识用于产品包装并销售。该类案件的查办受到该领域消费者的普遍关注,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升了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同时震慑了相关领域经营者,断绝其违法行为,通过打击冒充注册商标行为,减少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市场秩序,保护企业的合法竞争权益,促进公平竞争。该案对故意侵权行为的严厉打击以及严格保护,彰显了在市场竞争中倡导诚信经营的导向精神,在提升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的同时起到规范警示作用。

  威海Z公司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件简介:威海某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海Z公司”)成立于2002年,是集烟气吸氟、脱硫、脱硝、除尘等多种污染物协同高效节能治理,工业废水治理,固体废物治理等技术及配套研发、制造,工程服务于一体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2746万元,公司总资产4亿元,占地53863平方米,厂房建筑面积20500平方米,现有员工180人,银行信用AAA等级,2015年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上市,生产环保设备所使用的“正大蓝天”商标为山东省著名商标,系山东省创新转型优胜企业,获威海市成长型先进企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科技创新先进单位、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等称号。

  2020年9月,威海Z公司与烟台某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N公司”)签订《四电解铝脱硫系统买卖合同》,由威海Z公司在烟台N公司负责的项目中安装脱硫系统,总包价格为8430万元,在合同配置清单中约定使用浙江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Z公司”)配电柜。2021年4月,威海Z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苏某某为节约成本,在未经授权许可情况下,安排采购部部长侯某某联系广告公司制作、购买假冒浙江Z公司标牌,安排电气部长于某某将自制标牌安装到公司购买的无标牌配电柜上,假冒浙江Z公司注册商标的配电柜,安装到威海Z公司承揽的烟台N公司四电解厂烟气净化脱硫项目工地上。经核算,涉案的179个无标牌配电柜购买价值为189600元。

  2021年11月14日,公安机关以苏某某、于某某、侯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移送龙口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综合运用认罪认罚从宽等刑事政策,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威海Z公司与浙江Z公司就相关民事纠纷达成和解协议,威海Z公司赔偿浙江Z公司经济损失260万元,取得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谅解。审查起诉期间,龙口市人民检察院对威海Z公司开展企业合规工作。威海Z公司完成企业合规整改并经第三方组织考察通过后,2022年11月24日,龙口市检察院综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企业合规整改等情况,依法对威海Z公司、苏某某、于某某、侯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

  典型意义:(一)为企业合规异地社会调查开拓实践思路。考虑到受交通、疫情防控等条件限制,对威海Z公司进行全面社会调查由当地检察机关、行政机关进行将大大减少繁琐程序,且由企业所在地进行社会调查更有益于全面掌握企业的社会贡献度及一贯表现等。与之相对应的是,第三方监管因涉及犯罪地和不起诉后的行政处罚等情况,则由犯罪所在地第三方组织进行更为适宜。为此,龙口市院着力破解异地社会调查、监督考察、行刑衔接等难题,本着降低司法办案成本,提升办案质效、强化监管效果的原则,将本案企业合规的社会调查和第三方监管由异地和本地同时分别进行,为推动区域行业现代化治理提供了实践样本。

  (二)检察机关全程参与确保合规效果。在企业合规的开始阶段,企业主动承诺,制定有目的性的整改计划和措施,检察机关针对性提出合规整改要求帮助、督促企业落实落细整改计划,消除企业合规管理隐患。在考察整改阶段,检察机关保持跟踪考察,不定期回访,单独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业人士通过实地走访企业、行政主管机关、上下游经营合作单位等方式,对企业合规的阶段性成效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按照整改计划的时间表有序推进,对涉案企业的法律意识、规章制度,业务合规风险进行全方位验收,保证了“真整改”“真合规”。

  (三)强化企业刑事风险防范,帮助完善风险防控措施。针对民营企业对经营中的刑事风险防范意识较为薄弱的问题,检察机关结合典型案例,从企业合规的概念、程序,常见涉企犯罪等方面进行专题辅导,讲解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中多发的刑事案件及侵害企业权益的常见犯罪,倡导企业合规文化理念,为企业提供服务,通过合规文化的落地,树立民营企业全员合规意识,让诚信合规经营成为现代企业文化和价值观念的核心组成部分,将合规融入企业文化,实现司法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烟台海关查处侵犯古露丹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第7201720号“TRUE RELIGION”商标是古露丹宁公司在第25类“衣物”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海关备案有效期为2013年06月14日至2033年06月13日。

  2023年5月8日,烟台海关对青岛某进出口有限公司申报为“退运货物”的一批瑜伽裤实施查验。查验发现,该批货物有瑜伽裤29624件,均使用“TRUE RELIGION”标识,涉嫌侵犯古露丹宁公司商标专有权,货物价值97.6万元。经联系“TRUE RELIGION”商标权利人确权,权利人申请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烟台海关经过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在退运进境的货物上使用的商标标识事先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已构成进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2023年8月10日,烟台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典型意义:作为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是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织部分。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当前,海关全力推进智慧海关建设、“智关强国”行动,运用新技术新应用打造“智慧知产”,对提升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质效、维护正常进出口贸易秩序、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意义重大。烟台海关一线查验关员在对该批货物进行查验时,主动应用海关查验单兵设备“商标智能识别”APP发起知识产权状况线上查询,“以图查图”系统智能比对,现场查验工作时间大幅缩短,海关查获侵权货物精准度明显提升。该案是烟台海关近年查获的较大案值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该案的查发是烟台海关智慧海关建设、“智关强国”行动,履行“守国门、促发展”职责使命的一个缩影。

  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烟台市凯久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龙舌兰酒(特其拉)[Tequila]”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刷单炒信案

  案件简介:2023年11月14日,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交办通知,立即对烟台市凯久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第4280597号“Tequila”商标是特其拉管理委员会在第33类含龙舌兰的酒精饮料、龙舌兰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该商标合法有效。同时,“龙舌兰酒(特其拉)[Tequila] ”于2014年11月3日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产品保护申请人为特其拉管理委员会,具有产地唯一性和原料唯一性,保护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域。当事人销售的“勇士之舞龙舌兰风味配制酒”,不符合“龙舌兰酒(特其拉)[Tequila]”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质量技术要求,也未得到授权;瓶身标签上2处含有“TEQUILA”字样,与“Tequila”商标相似,容易导致混淆;另查明,当事人组织人员对其网店销售的涉案酒进行刷单,用虚假的销售状况进行商业宣传,对消费者产生欺骗和误导。

  蓬莱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和刷单炒信的违法行为。蓬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472瓶、罚款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6803.7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保护涉外地理标志的典型案例。本案当事人因缺乏地理标志保护意识,对行业内相关地理标志保护了解不全面,对其销售的商品未进到全面审查义务,对地理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本案的查办,不仅教育规范了酒类经营者提高地理标志保护意识,有效促进了行业的健康发展,更体现了我国积极履行国际地理标志保护义务,彰显了地理标志保护力度,对推动国际地理标志的互认互保具有重要意义。

  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查处龙口市、莱州市、高新区三区市龙港某影咖屋等7家单位侵犯电影作品著作权案

  案情简介:根据警方提供的案件线索,2023年5月5日起,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龙口市龙港某影咖屋、龙口市某宾馆、莱州市某某茶馆、高新区某影咖咖啡馆等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场所均设置有多个房间,每个房间都配备有X96max+机顶盒、投影仪、幕布以及音响功放等设备。接通电源后,利用遥控器点击电视主程序页面中的“大黄蜂云课堂”软件,输入账户名、密码,点击“录播课程”,选择“课程目录”中的任意一个以“2023.XX.XX”命名的文件,即可放映电影。执法人员随机抽取放映的《交换人生》《满江红》《熊出没之天地熊芯》3部电影,均画面模糊,颜色斑驳,音质较差,片头片尾不全,明显为偷拍偷录的盗版影片,当事人亦未能提供合法授权,结合警方相关证据,查明当事人为吸引顾客、增加收益,在未获得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放映盗版的热映影片,涉嫌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项规定的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同时损害了公共利益。依法对上述7家单位依法做出警告,共没收用于放映侵权影片的机顶盒34个,行政处罚罚款总额45477元。

  典型意义:连续7起侵犯电影著作权案件的查办,有效地打击了烟台市以影咖、影院式宾馆、茶馆等名义侵犯电影著作权的违法行为。同时,是行刑衔接合作全方位打击侵权盗版的良好范例。执法人员严格执法的同时,注意说理普法,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根据违法事实,过罚相当,有力度更有温度,令当事人口服心服。

  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查处的“利源鞋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3年5月,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烟台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会同福山分局侦破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全链条打掉一生产、销售假冒“PRADA”品牌鞋饰的犯罪团伙,目前已抓获犯罪嫌疑人13人,其中刑事拘留5人、取保候审4人、上网追逃4人,在广州、佛山两地捣毁制假工厂、商标印刷厂、纸盒包装厂、存储仓库、售鞋档口等窝点8处,现场查扣假冒“PRADA”成品鞋2000余双、半成品1000余双及商标包材一大宗,涉案价值达5000余万元。经查,2018年以来,犯罪嫌疑人李某桥、李某庭在未取得品牌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开设工厂大肆生产假冒“PRADA”品牌鞋饰3万余双,而后通过中间商袁某秋等人通过线下档口和网上平台等多种形式对外销售,涉及全国20多个省、市。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侵犯国际知名品牌商标权的典型案件,该团伙从事制假售假多年,生产规模大、涉及范围广、涉案资金高,在当地已经形成从包材提供到工厂生产,再到假货销售的完整产业链条。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意识极强,白天组织工人封闭生产,晚上再进行出货,并且销售渠道隐蔽,在通过微信朋友圈等线上形式销售过程中特意规避商品商标。办案单位按照“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的办案要求,将“产供销”每一环节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均抓捕到案。

  原告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烟台中亚至宝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某酒业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纠纷案

  案件详情:原告张裕公司、中亚至宝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现,被告某酒业有限公司未经其允许擅自在生产、销售的案涉产品上使用的包装、装潢与原告产品的包装、装潢高度近似。被告与原告属同业经营者,且地理位置相近,原告的产品获得奖项众多,且销量巨大,被告作为同业竞争者,理应合理避让,但被告不但不避让,还故意在同类产品上使用与原告产品相同、近似的包装、装潢,具有明显的攀附意图,容易误导公众,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产品系原告生产或该产品的生产者与原告具有合作、许可等特定的关联关系,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请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侵犯原告三鞭酒特质三鞭酒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典型意义:本案系张裕公司、中亚至宝公司就保护其特有包装、装潢提起诉讼案件,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开始,张裕公司与中亚至宝公司强强联合,在三鞭丸配方基础上研发了“三鞭酒”系列产品,因用料地道,工艺考究,深受国内外广大消费者欢迎,出口至东南亚、韩国、日本及欧美国家,其销售额和利润总额均居全国同酒类行业第一,并荣获国家轻工部优质产品奖章、轻工部出口金奖、中国名牌产品等奖励。“张裕”被国内广大消费者评选为“我最喜爱的中国品牌”,“张裕”商标进入中国最具价值驰名商标十强,张裕公司、中亚至宝公司入选“中华老字号”。张裕公司、中亚至宝公司生产的三鞭酒、特质三鞭酒,经过张裕公司、中亚至宝公司及关联公司的长期经营和宣传,具有悠久的历史、极高的市场占有率和良好的市场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和喜爱,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系张裕公司、中亚至宝公司独创设计,具有鲜明的设计特点和显著的识别特征,与张裕公司、中亚至宝公司已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张裕公司、中亚至宝公司作为烟台地区知名企业,同行业、同地区经营者理应对其包装、包装进行合理避让,避免误导公众、造成混淆。

初审编辑:蔡云飞

责任编辑:李波

相关新闻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