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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记者 于飞 通讯员 冯林 烟台报道
为更好保障安全生产,烟台市开展无证动火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无证动火作业行为,一经发现,将严厉查处。烟台市应急管理局面向社会征集无证动火作业举报线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均有权向各级应急部门举报无证动火作业。经核查属实并符合奖励条件的,给予500元奖励。
本次无证动火专项整治,是指没有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证的人员从事电焊、气焊、切割等作业。
举报投诉受理要求,举报人应实名举报,并提供无证作业单位(场所)、具体地址、时间,并提供必要的照片、视频等证明材料;受理单位对举报人信息实行严格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等信息;同一案件有两名以上举报人,经核查属实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两名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奖励由第一署名人领取;举报奖励由受理单位负责解释及发放。
应急部门举报电话
烟台市:0535-6661148(工作日);0535-6789559(夜间、节假日值班电话)
芝罘区:0535-6235335
福山区:0535-6356272
莱山区:0535-6716591
牟平区:0535-4281196
蓬莱区:0535-3355559
海阳市:0535-3227278
莱阳市:0535-7218111
栖霞市:0535-5228625
龙口市:0535-8517883
招远市:0535-8215230
莱州市:0535-2279885
黄渤海新区:0535-6712350(0535-6396708)
高新区:0535-6755119
综合保税区:0535-6809999
长岛综合试验区:0535-3215669
昆嵛山保护区:0535-4693119
常见无证动火作业处罚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1.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2.过失引起火灾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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