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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公安刑拘直诉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孙国栋 通讯员 宗成梅 沙琳杰 烟台报道
为有效解决经济类犯罪案件侦查取证难、办案周期长的难题。近日,莱州市公安局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力合作,成功办理莱州市公安局首起经济类犯罪刑拘直诉案件——赵某合同诈骗案。该案经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仅用时18日,刑拘直诉机制进一步节省了司法资源,提升了执法质效。
案件回顾
莱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赵某在公司任职期间,通过口头合同的方式,以收取客户货款不发货或少发货、承诺低价供货或赠送商品但实际不履行等行为骗取货款和货物,要求处理。莱州经侦随即开展立案侦查,逐步取得人证、物证、电子证据等关键证据。
案发之初,犯罪嫌疑人赵某处于逃匿状态,后通过信息研判、网上追逃等手段,将犯罪嫌疑人赵某从外地抓捕归案。因该案前期已开展大量取证工作,犯罪嫌疑人到案后通过紧密询问、讯问工作及其他调查取证工作,迅速促使案情清楚、证据确实,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并与众受害人达成谅解。
刑拘直诉
案件办理过程中,莱州市公安局与检、法部门不断对接沟通,建议该案适用“刑拘直诉”机制。公安机关在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3天内将该案移送起诉至莱州市人民检察院,莱州市人民检察院、莱州市人民法院按照刑拘直诉机制规定时限提起公诉、使用速裁程序,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共用时18日。
法律延伸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关于适用刑拘直诉机制办理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规定“刑拘直诉机制是指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公安机关经犯罪嫌疑人同意,对其拘留后可以不再提请审查批准逮捕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在侦查终结后直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刑事拘留期限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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