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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孙国栋 通讯员 武明红 烟台报道
为认真落实上级院关于服务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具体要求,近日,莱州市人民检察院对一民营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莱州市某防腐有限公司系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8年,法定代表人为刘某某。2018年6月至11月,该公司因有280余万元真实支出无增值税发票入账,刘某某安排李某某联系购买了某化工有限公司2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抵扣税款(无真实货物交易),价税合计人民币280余万元,税额合计人民币39万余元。案发后,刘某某、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涉案公司向税务机关补缴税款共计人民币45万余元。
本案莱州市某防腐有限公司、刘某某、李某某的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检察官办案中了解到,涉案公司作为一家民营企业,多年来守法经营,积极纳税,给当地居民提供了就业机会,解决了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问题。同时,企业在爱心捐助以及残疾人福利基金交纳上都积极主动履行社会责任,2003年非典、2008年汶川地震都慷慨解囊,2020年新冠疫情带头捐款20万元。
为切实有效服务保障企业健康发展,莱州市人民检察院综合分析本案犯罪情节、犯罪数额以及认罪认罚情况,对莱州市某防腐有限公司、刘某某、李某某拟作不起诉处理,并邀请了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等对不起诉决定实施公开听证。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检察机关最终审查认为,本案涉案公司及犯罪嫌疑人之行为虽然达到追诉标准,但均具有多项从宽量刑情节,符合法律规定的情节轻微不起诉条件,遂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莱州市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针对该企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企业建立刑事合规制度,最大限度防控来源于企业内部或外部的刑事法律风险。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打击犯罪、追诉犯罪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敢于不诉、善用不诉同样是检察机关行使职权、服务发展、维护稳定的重要方式。该不起诉案件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是认真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结果,是改进办案方式,提升办案质效生动实践。下一步,莱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民营经济案件时,将继续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理念,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合理运用不起诉权,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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