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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孙国栋 通讯员 鲍东智 烟台报道
根据鲁人社发【2020】13号、烟人社发【2020】24号文件规定,市人社局社保中心日前对全市1至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了调整,其中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已于9月下旬完成社会化发放。
此次调整的范围,是对2019年12月31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领取伤残津贴的1至4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根据省市文件规定,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按200元、185元、170元、160元的标准增加;生活护理费以烟台市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的护理费每人每月分别为3349.59元、2679.67元、2009.7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对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5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8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8元。
为按时发放上述工伤职工三项定期待遇,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工伤职工以及工亡职工亲属的关怀,市人社局高度重视,组织精干力量,加班加点开展工作,在最短时间内完成了调整工作。本次调整,共涉及我市领取伤残津贴职工364人,领取生活护理费91人,工亡职工供养亲属259人,待遇均从2020年1月进行了调整和发放,其中补发2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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