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流程再造 龙口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学习新修订《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2020-12-21 15:29:53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林晓冬 烟台报道

  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据此作出第四次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为了充分发挥道路客运“门到门”“点到点”优势,满足旅客便捷乘车需求,删去第十七条第四项(在高速公路上、城区内的车站以外上下旅客、装卸行包)、取消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等八个方面。

  此次《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进行第四次修订是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对促进山东省交通运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起到关键作用。

  近日,龙口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全系统积极学习《条例》新修订内容,认真贯彻落实《条例》要求,确保上级“放管服”政策落实到位,促进交通运输执法的科学公正。

  下一步,龙口市交通运输局会积极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继续提高队伍的监察执法水平,并进一步精简申报材料,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落实“一次办好”,为龙口交通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流程再造工作的持续优化增砖添瓦。

  《条例》修改解读

  1.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从事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和道路货运经营的车辆应当依法取得车辆营运证。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从事道路客运站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备案。”

  3.将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高速公路单程六百公里以上、其他公路单程四百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应当随车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驾驶员应当严格遵守客运驾驶员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的有关规定。”

  4.将第五十九条修改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实施信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5.将第六十条修改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中,对无车辆营运证从事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和道路货运经营(使用总质量四千五百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除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暂扣手续,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将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道路货物运单、结算凭证以及道路运输证件、标识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印制、发放和管理。”

  7.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时,应当持有效执法证件,按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执法标志和示警灯。”“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件信箱;对受理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并限期予以答复。”

  8.删去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六十六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四项和第六项、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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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林晓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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