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30万却还账160万! 烟台一男子陷“套路贷”已无家可归

2019-10-24 08:39:00 来源: 大众网·海报新闻 作者:

  大众网·海报新闻烟台开发区10月24日讯 (记者 王世羚 通讯员 唐磊 万中强 赵利军) 10月24日,记者从烟台开发区公安分局获悉,2019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烟台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来了一位男子,该男子姓赵,民警询问得知,这名男子因在外面借了高利贷,房子也被迫还款,现在无家可归,民警遂告知可以通过法院解决其借贷纠纷。但经仔细盘问,民警发现事情不对劲,民警判断赵某遭遇了典型的“套路贷”。

  据警方介绍,2017年,赵某因为生意需要,向李某、董某借款30万元,约定月利9%。借款后,赵某每月按时还款,可刚还了几个月,李某就突然失联了,找不到李某,赵某就无法偿还借款。之后过了几个月,李某找到赵某,称赵某违约,需要缴纳违约金、利息、本金等,共计50余万元,赵某当即表示不同意。

  谁知李某找来了董某等好友,对赵某实施非法拘禁进行威胁,经常到赵某家进行滋扰,威逼赵某答应他们提出的条件,然后还款。赵某不堪其扰,被逼得心力交瘁,最终向李某打下了50万元借条。他本以为此事就此结束,没想到噩梦才刚刚开始,此后李某、董某又以多种名义让赵某偿还莫须有的借款,赵某走投无路,先后变卖了2套房产,估价160余万元,此事才算结束。

  借款30万,却最终还账160万。民警判断,这就是典型的“套路贷”诈骗犯罪。套路贷是指犯罪嫌疑人借民间借贷名义,引诱受害人借款,然后变着花样设置高额利息,采取失联等方式制造受害人违约的假象,要求偿还高额违约金,采取各种暴力手段催债,将超出法律约定的非法利息转变成本金,迫使受害人签订新的高额借条,随后再向受害人的房产等个人资产伸出黑手,利用民事诉讼或者直接暴力收房,直至榨干受害人的所有财产。这种套路贷让借款人苦不堪言,但许多受害人却只是怨自己命苦,束手无策。

  于是,接警后民警立即对案件展开侦查。经查,该团伙主要犯罪成员为李某、董某等6人,团伙假借“高利贷”之名,从身边熟人下手,采用暴力催债方式实施诈骗。然而调查中,民警发现嫌疑人每一步都经过了精心谋划,采取现金交易等方式作案,这一度还让前期侦查工作陷入僵局。

  烟台开发区公安分局遂成立专案组,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梳理,采取“深入摸排,全面打击”的策略,从隐案着手对嫌疑人进行秘密侦查。一方面和司法机关进行配合,对李某等人的民事案件进行调阅,最大限度获取案件来源;另一方面搜索涉案警情、案情,扩大信息渠道。

  经工作,民警发现该团伙在周边市区存在类似案件,可并案处理。经过近三个月的不懈努力,收网时机已成熟。2019年7月30日,烟台开发区分局组织20余名警力集中实施抓捕,先后在烟台开发区、芝罘区将6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

  嫌疑人到案后,妄图声称所系为民间纠纷,妄图逃避法律的制裁。然而民警从法律层面对其狡辩予以一一驳斥,最终李某等人发觉行迹败露,如实供述了自2016年以来多次结伙实施"套路贷"、暴力讨债等行为的犯罪事实。截止到目前,共查获李某等人涉嫌实施“套路贷”犯罪案件十余起,涉案金额达1000余万元。现李某等人已因涉嫌诈骗、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等罪名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警方提醒:

  “套路贷”和“高利贷”都容易产生民事纠纷,大家比较容易混淆,许多人认为这两者是一回事儿。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套路贷意见”),明确了套路贷的司法定义。其中套路贷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其本质还是诈骗犯罪。

  “高利贷”是民事纠纷,本质是借贷利率较高的民间借贷行为,一般情况下高利贷是在双方约定下签订的民间借贷协议,一般不存在强迫或者诱骗的行为,本身借贷合同在法律规定的年率部分是受法律保护的。根据我国2015年最高院出台的民间借贷规定,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年利率24%成为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公认的高利贷界定标准。一般民间借贷中,年利率在24%内的部分,人民法院是会支持的。年利率超过24%-36%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但是也不反对,给予借款双方自行协商约定偿还。但是如果年利率超过了36%,那么债务人如向人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权人偿还非法所得部分,即偿还超过36%部分的利息,那么人民法院是可以支持债务人的要求的。

  “套路贷”和“高利贷”虽然都是以高额的附加利息为手段榨取债务人的财产,但是两者存在着本质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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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世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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