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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刘慧慧 通讯员 丁磊 烟台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没有明确规定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方式,仅在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所以,行政处罚中有关送达的事项是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即原行政机关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期限为60日。
烟台市卫计监督所工作人员介绍,但是在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对此作出了修改,该《决定》的第七条明确规定,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的第九十二条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的第九十五条,其第一款修改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因此,自2022年1月1日起,行政机关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期限由60日改为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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