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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妍明
大众网记者 李怡莹 通讯员 姜鑫 烟台报道
案情简介
近期,芝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所执法人员在与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执法中对某店铺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发现有29个20L白色不透明塑料方桶、3个18L透明塑料桶,内装有84消毒液,桶外观均贴的标签为84消毒液。该单位现场负责人现场不能出示上述产品的消毒产品相关证明材料。芝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所执法人员联合芝罘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一起将营业场所进行查封。在后续调查中,该单位负责人承认自己将部分次氯酸钠原液进行稀释,贴上84消毒液标签进行销售,未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违反条款
《消毒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第三十二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
该案涉及消毒产品判定范围:
根据《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生产类别分类目录要求,涉案产品属于第一类消毒剂:
(一)粉剂消毒剂。
(二)片剂消毒剂。
(三)颗粒消毒剂。
(四)液体消毒剂。
(五)喷雾消毒剂。
(六)凝胶消毒剂。
对于有净化要求的,在相应类别后注明“(净化)”。
处罚条款
《消毒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结果
在整个案件中,共发现29个20L、3个18L的配置84消毒液。所有配置的消毒产品均已被查封,负责人已将其进行销毁。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参照《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该单位的行为属于较重违法情形,建议给予当事人处罚标准下限,处以人民币叁仟元(?:3000.00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卫监温馨小贴士:
市民家中使用消毒产品前应注意查看标签及说明书,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一是注意看准产品包装上的批准文号,区分该产品是消毒产品还是药品。消毒产品包装上标注的批准文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证字(发证年份)第××××号,而药品的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号。
二是注意消毒产品不得在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中出现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宣传,不得出现疾病的名称。同时,不得宣传对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黏膜等特定部位的消毒或抗菌、抑菌作用。
三是注意消毒产品的生产日期及有效期或限用日期。
在购买消毒产品时,如发现产品包装的标签、说明书内容不符合上述规定外,及时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举报,或者拨打0535-12345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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