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

2022-03-01 16:15:34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刘妍明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妍明 通讯员 张一航 烟台报道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现行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及相关规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主要有以下规定:

  一、职业病诊断

  (一)诊断地和诊断机构: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自主选择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二)诊断费用:职业病诊断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诊断接诊:劳动者依法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接诊,并告知劳动者职业病诊断的程序和所需材料。

  (四)诊断资料提供: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五)确无资料或有异议时: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机构应当提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六)用人单位拒不提供现场检测资料时也应作出诊断结论:职业病诊断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

  (七)劳动关系争议仲裁: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

  (八)诊断证明书出具的规范: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后,应当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者、用人单位基本信息;

  2、诊断结论。确诊为职业病的,应当载明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

  3、诊断时间。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

  (九)诊断档案永久保存: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

  二、职业病鉴定

  职业病鉴定是当事人(包括申请诊断的劳动者及其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省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由该部门指定的鉴定办事机构受理,并抽取职业病鉴定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审阅鉴定资料、充分合议并独立作出鉴定结论的过程。在口语交流中,常与职业病诊断、职业病工伤认定(也常被叙述为“鉴定”)混淆。

  (一)首次鉴定申请:当事人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二)再鉴定申请: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三)审核时限: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对资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资料不全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补充。资料补充齐全的,应当受理申请并组织鉴定。

  (四)鉴定办事机构获得资料: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收到当事人鉴定申请之后,根据需要可以向原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首次职业病鉴定的办事机构调阅有关的诊断、鉴定资料;可以向有关单位调取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

  (五)鉴定结论时限: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鉴定、形成鉴定结论,并在鉴定结论形成后十五日内出具职业病鉴定书。

  (六)鉴定书出具的规范:职业病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及鉴定事由;

  2、鉴定结论及其依据,如果为职业病,应当注明职业病名称、程度(期别);

  3、鉴定时间。

  鉴定书加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印章。

  首次鉴定的职业病鉴定书一式四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原诊断机构、鉴定办事机构各一份;再次鉴定的职业病鉴定书一式五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原诊断机构、首次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各一份,再次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存档一份。

  (七)当事人的其他权利:专家组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有自主抽取鉴定专家的权利,也可以委托鉴定办事机构随机抽取;当事人(劳动者、用人单位)双方都有获得书面的职业病鉴定书的权利。

  (八)鉴定费用:职业病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如有变化,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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