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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拆迁条例草稿应公开

  2008-03-10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教授向媒体透露,《城市拆迁条例》(草稿)已经拟定,正在广泛征求专家学者、被拆迁人等各方意见。据悉,在草稿中,开发商主导拆迁过程的旧模式将变更为政府主导模式。

    姑且不说“开发商主导模式”向“政府主导模式”的转身是否具有必要性、可行性乃至科学性,也不谈根除拆迁暴力的路径选择应该是权力约束还是权力转移。单就这一行政法规的起草及征求意见过程而言,笔者以为,如此关乎居民切身利益的行政法规,草案征求意见过程应面向全民,起码应当给关心该法规制定的民间组织及普通公民提供草案文本,安排意见反馈的畅通渠道,而不应该延续闭门立法思路。

    作为物权法的配套法规,《城市拆迁条例》由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58条规定,行政法规的起草应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意见。具体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虽然法条中并无行政法规草案必须向全民公开的明文,因缺乏衡量标准,我们也无法判断“广泛听取意见”到底该“广泛”到什么程度。任何一部关乎民生的法规,其制定过程该不该让全民知晓,该让民众了解到什么程度,这都成为立法部门灵活掌握的事项,也造就了诸如“权威人士透露”之类的所谓新闻热点。

    前段时间广州市把《城管条例》(草稿)全文放到门户网站接受网民“拍砖”,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也并不像有些人担心的那样出了什么乱子,而且其对整个公民群体的法治启蒙与权利再造,也可谓意义重大。正如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定义所言,已成立的法律必须首先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好的法律。闭门造车,再加上精心挑选征求意见群体的所谓“座谈会”、“听证会”,真的能制定出一部好的法律?

    对于每一个城市居民而言,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下一个“被拆迁者”。因此,关乎每一个城市居民切身利益的《城市拆迁条例》(草稿),讨论的公开,观点的互动,不应该是立法部门“灵机一动”的施舍,而是尊重公民知情与参与权利的一个不可少的程序。 萧锐

东方早报         

编辑:于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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