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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农村集资房屋合同无效

  2008-02-15

    自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诉诸法院,最终却被人民法院判决合同无效。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近日判决的一起案件提出这样的警示:买卖农村集资修建房屋,存在较大风险。

    长寿区晏家街道居民周某于1998年4月在晏家街道某村组建了一套96.21㎡的集资房。2004年10月,周某与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合同规定,周某以总价3.9万元将此套集资房卖给刘某。在合同签订时,刘某给付周某1.5万元,余款2.4万元在卖方办完过户手续交证后付清。

    刘某付清首付款后即入住该房。可当周某到房管局去办理产权转让时,却被告知,由于此房属于集资建房,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不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于是,刘某也以未办完过户手续为由,拒交余下的2.4万元房款。此事就此拖下来,成为周某的烦心事。

    2007年9月,周某找刘某协商,要求终止房屋买卖合同。但刘某认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拒绝与之协商。

    周某无奈,只好委托长寿区晏家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张宪华作为其代理人,向长寿区人民法院起诉。张宪华在认真分析案情后认为,此合同违反了国家禁止性规定,合同无效,应当依法予以解除。

    在庭审时,原被告双方针对合同是否有效及其法律依据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最终长寿区人民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非农业建设”的禁止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判决,原告周某与被告刘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原告周某返还被告刘某购房款15000元,被告刘某将此套集资房返还原告周某。

    长寿区司法局提示,此案例向广大市民敲响了警钟:由于农村集资建房的土地使用权归集体或单位拥有,不归业主。因此,在买卖时存在潜在的风险,买方不能取得房屋的产权。一旦一方反悔,必然给另一方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 郭立

新华网         

编辑:于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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