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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经中介与房东私下交易引法律追究

  2010-08-15

    2008年6月,房产经纪人小李带客户陈小姐看了一套位于西山路的房子。看房时,陈小姐感觉不错,表示回去考虑一下。当小李再次联系陈小姐时,却得到了陈小姐婉言谢绝的答复,过了一段时间,陈小姐又说已经买到了其他的房子了。小李考虑到陈小姐看房时房东就住在里面,感觉情况并不简单,就去房产交易中心做了房产调查,通过调查了解到那套房子已经过户到陈小姐的名下。看到这种情况,房产中介公司在找到陈小姐要求其支付房产中介费用无果后,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要求客户按规定支付违约金。

    经法院审理,法院认为房产中介方为客户提供了房源信息,而客户却利用该信息未通过中介方私下与房东完成了交易。法庭调解不成,判决客户向中介方支付全部佣金。

    法务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就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房产中介公司带陈小姐看房的行为就是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客户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居间信息与业主完成了买卖交易,已经构成了违约,客户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孔靖 张鑫

 

        

编辑: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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