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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78条举措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降低运营成本

来源:大众网烟台频道   编辑:   2016-08-29 09:22:00   作者: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的意见

  为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上级部署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1.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从2016年5月1日起,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并将企业新增不动产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新增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予以延续,对老合同、老项目以及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

  2.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符合产业政策、有较好发展前景、一时遇到较大困难的企业,在合法合规前提下,在一定期限内实行税费缓缴政策。

  3.降低企业投资成本。落实引进技术设备免征关税,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原材料、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促进企业加快发展。

  4.支持高新企业发展。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继续落实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税收优惠政策,鼓励软件产业发展。

  5.适当降低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负担。2016—2018年,根据实际情况,在现行税额幅度内,由各县市区政府提出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意见,由市政府转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2016年12月31日前,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简化审批流程,加强税务与海关信息互联共享,切实提高出口退税效率。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2017年12月31日前,对企业发生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给予财政贴息。

  7.扩大收费基金优惠政策免征范围。对国内植物检疫费等18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由小微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2017年12月31日前,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8.停征、降低和整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1)从2016年2月1日起,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全市停征价格调节基金,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从2016年5月1日起,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

  (2)取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费、房屋档案查询证明费,国土资源部门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费,地震部门地震安全评价费,气象部门防雷设计图纸审核费、新建(改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费、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费、防雷产品测试费、土壤电阻率测试费。

  (3)对列入省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房部分,免征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全额免征白蚁防治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减半收取白蚁防治费。对中小学校舍(改扩建)项目,免征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4)暂不具备集中供热、供气条件的房地产项目,可暂不缴纳供热配套费、供气配套费;待达到配套条件后,再行缴纳。

  (5)2016—2018年,将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提取比例由2.6%下调为1.3%。对大型或跨年度的工程,一次性缴纳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

  9.降低企业通关成本。深化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加快推进电子口岸建设,实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受理,提高口岸通关效率。从2016年4月6日起,对进出口环节海关查验没有问题的外贸企业,按规定免除吊装移位仓储费用,由财政负担。

  10.降低进出口环节的相关收费。取消船舶港务费等7项收费;降低进出口企业的出入境检验检测18项收费,降幅30%—50%。

  11.规范港口船舶收费项目。改进船舶使用计费办法,取消不合理的船舶服务收费项目,对船舶使用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上限管理;降低港口保安费收费标准。具体办法及措施,待省物价部门出台具体项目和指导价标准、降低幅度标准后组织实施。

  12.推进企业绿色制造。进一步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及其产品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规定,对企业实施节能环保项目、购置节能环保专用设备给予减免税优惠。

  13.清理规范收费,公布“五个清单”。对现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清理规范,根据省相关收费基金清单,梳理公布《烟台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单》《烟台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清单》《烟台市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清单》《烟台市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服务性收费标准(价格)清单》《烟台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各类清单一律实行动态化、透明化管理,因政策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发生变化,要及时变更,并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二、降低企业社会保障性支出

  14.降低社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严格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降至18%的政策;严格执行企业和职工个人的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分别由2%和1%降至1%和0.5%的政策;严格执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降至0.5%的政策;全面落实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由原来的三类划分为八类,基准费率为所在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7%、1.3%、2.2%调整为0.24%、0.48%、0.84%、1.08%、1.32%、1.56%、1.92%、2.28%,平均费率由1.15%降至0.97%。推进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并根据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费率。

  15.降低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率。由现在的3.9‰调整为2‰。

  16.鼓励加强建筑领域职工培训。建筑业企业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7.适当调整企业住房保障政策。阶段性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凡是超出国家规定缴存比例的,必须按规定降下来。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在一定幅度内适当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经济效益下降、支付能力不足、现仍发放住房补贴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下调住房补贴发放比例。

  18.减轻建筑行业用工缴费负担。

  (1)清理规范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各类保证金。除保留依法依规设立的农民工工资、投标、履约、工程质量4项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已收取的要于2016年年底前退还。

  (2)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对保留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形式缴纳,收取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按时返还。其中,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不得再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3)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管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总承包企业和与建设单位直接发生合同关系的专业承包企业)各按照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缴纳,缴存比例与企业诚信状况挂钩,对于上一年度从未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从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建筑市场信用考核优秀的企业,免予缴存;对于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情况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企业,按2%的比例缴存,直至清出建筑市场。

  19.建立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财政补助制度。从2016年起,建立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财政补助制度,对家政服务机构按照每人每年120元标准为家政服务从业人员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注册地财政部门按每人每年不高于6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降低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成本

  20.简化优化行政审批。建立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在线监管平台,提高联合审批效率,审批时限压缩到32个工作日;推进网上审批,30%以上的行政许可事项实现全程网上审批,优化拓展“一门式”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无偿代办审批手续。实行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提报材料一审终结制,最大限度简化立项、土地、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前置要件,申报材料在前一审批窗口提验通过后,即可在后续各个工作流程中统一流转使用,不再重复提交材料。合并安全报监、施工许可现场踏勘环节,避免重复踏勘。进一步压缩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增项办理时限,由1个月缩短为10个工作日。

  21.加快消防设计审核(备案)和消防验收(备案)。推动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市场的开放进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提高自动消防设施检测速度,力争“周检周达”,在一周时间内提出问题并督促建设单位整改完毕,出具并送达检测合格报告。开展特殊工程“绿色”服务,对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提前介入,开展预约服务,力争在受理后15—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出具审核验收报告,同时从技术方面提供整改支持。

  22.扩大“创新券”覆盖范围,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共用。落实省“创新券”和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补贴政策,将“创新券”政策范围由小微企业扩大到中小微企业,对企业共享使用烟台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内的科学仪器设备进行检测、试验、分析等活动发生的费用按规定给予补贴;对于提供服务量大、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供给方会员,按规定给予共享服务绩效补贴。

  23.压缩房屋建筑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范围。除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房屋建筑工程(国家标准GB50223—2008规定的甲类)外,其它房屋建筑工程不再纳入地震安全性评价范围。除甲类建筑工程外,其它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与建筑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审查并行办理。

  24.降低企业技术改造成本。按照《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政策支持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意见》和《烟台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我市实施相关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给予专项资金补助。市节能监察支队无偿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编制节能评估报告,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25.降低企业研发设计成本。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工业行业领域,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工业云平台”购买基础软件服务,免费向线上企业提供一年期的研发设计、数据管理、协同营销、工程服务、现状诊断、生产保障等信息化集成服务。

  26.降低企业技术设备引进成本。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范围内的先进技术、设备等,按有关规定给予进口贴息扶持。

  27.扩大首台(套)等科技保险财政补偿政策实施范围。落实省级财政对企业购买的重大技术装备和关键核心零部件产品保费补贴制度。将高新技术企业购买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等纳入保险补偿产品范围。

  28.加大对企业知识产权财政奖补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首件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资助,对年发明专利申请20件以上或者年授权发明专利5件以上的企业择优给予奖励,对维持5年以上及具有较好市场价值的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和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资助。

  29.降低企业用工招聘成本。完善就业服务网络平台,为招聘企业免费提供信息发布、岗位推荐和用工指导等“三位一体”服务。完善人力资源市场联动服务机制,企业在全市范围内任何一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市场招聘,实现信息共享,免费为其提供职业介绍和岗位对接服务。企业招聘摊位费人才市场由每场次300元降至100元,人力资源市场由每场次70元降低到50元,公益性免费招聘活动由每年30场次增加到每年100场次。依托中国烟台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高级人才寻访、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力资源管理咨询、薪酬管理等新兴业态和产品,培育一批示范引领龙头企业和行业领军企业,为各类企业提供高端、优质、完善的人力资源服务,帮助企业提升人力资源开发配置和服务就业能力。

  30.降低初创企业创业成本。对各类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并经营1年以上的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增至1.2万元;对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创造的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最高贴息额度提高到300万元。充分发挥创促会公益组织在服务初创企业中的作用,新增接力扶持政策,对扶持期满的初创企业,再提供10万元免息创业资金。

  31.降低企业人才引进和培养成本。建立烟台优才卡制度,设置启用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为持卡人提供住房保障、户口登记、医疗保健、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一站式”配套服务,开辟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做好中国政府“友谊奖”和省政府“齐鲁友谊奖”人选的推荐工作,制定我市市级外国专家表彰奖励办法并组织实施。向企业免费提供以创新创业、知识产权、专利保护为内容的继续教育培训;每年培训企业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员2万人以上;围绕全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做好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高层次人才的选拔工作,同等条件下向企业倾斜。开展金蓝领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等技能提升工程,创建技师工作站、大师工作室等人才培养平台,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探索建立技能人才企业自主评价体系。

  32.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和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对参加失业保险且符合《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和单位,列入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试点范围,试点资金支出总额度一般控制在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额的15%以内。对全市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对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主辅分离、兼并重组5类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享受稳岗补贴;其他企业按照30%享受稳岗补贴,经营困难的,可根据困难情况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50%。

  33.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执行优惠利率、给予续贷资金支持、提高抵(质)押率。发挥市县两级财政信贷周转金作用,建立小微企业续贷转贷应急机制,帮助部分生产经营正常、市场前景好但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渡过续贷难关。免收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房屋登记费、住房交易手续费(房地产项目办理初始登记不在免征范围内)。

  34.降低企业职业培训成本。市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加大对企业职工培训的支持力度。继续实施企业家“智慧提升工程”,举办转型升级能力培训班和专业管理能力短训班,进一步提高企业家和企业管理人员管理水平。

  35.减轻建设企业资金压力。对市区(不含昆嵛山保护区)范围内符合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商品房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原来的一次性全额交存调整为一次性或分期分批(3批以内)交存。提高建筑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效率。主体工程完成工程量50%(含)以上后,施工企业申请措施费额度由40%提高到60%;主体工程完成且外装饰工程完成工程量50%(含)以上后,申请措施费的额度由余额的40%提高到50%。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当商品房项目销售总额未达到建安成本总额时,采用节点限额法,累计使用预售资金不超过建安总成本的40%、70%、85%、95%;当销售总额达到或超过建安成本总额后,采用节点余额控制法,监管账户内余额(不含配套质押资金)不少于建安成本总额的60%、30%、15%、5%,确保开发企业最大限度使用预售资金。对于综合管理等级为A级的企业,按余额控制标准的80%监管账户余额(不含配套质押资金)。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质押资金监管方式,配套资金质押方面,按测算数额的50%质押,同时将终结解押调整为“动态监管、逐步减少”,增加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可使用资金量。预售资金质押方面,实行网络化管理,企业远程申报,提高办事效率。

  四、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36.鼓励企业投资高科技产业化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对企业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以及不以营利为目的捐资兴办的科研、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用地,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对依法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按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

  37.重点保障年度重大项目中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项目用地。对工业用地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凡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物流项目用地享受工业用地政策。对于符合《山东省优先发展产业和农林牧渔业产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目录》发展规划中优先发展的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的,按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最低限价的70%供地;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符合《山东省优先发展产业和农林牧渔业产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目录》的,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限价的70%执行。优先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用地,对属于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38.对符合特殊条件的商业服务业用地实行降价供应。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优先保障供应,落实批发市场用地按工业用地对待政策。凡列入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文化产业项目,其土地出让底价在不低于该项目土地取得费、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前提下,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39.明确企业中新产业用地类型,运用多种方式供应新产业用地。国家支持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属于产品加工制造、高端装备修理的项目,按工业用途落实用地;属于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的项目,按科教用途落实用地;属于水资源循环利用与节水、新能源发电运营维护、环境保护及污染治理中的排水、供电及污水、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理以及通信设施的项目,按公用设施用途落实用地;属于下一代信息网络产业(通信设施除外)、新型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等经营服务项目,按商服用途落实用地。新产业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划拨供应。鼓励以租赁等多种方式向中小企业供应土地。积极推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方式。出让土地依法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的,在公平、公正、不排除多个市场主体竞争的前提下,将投资和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以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土地涉及招标拍卖挂牌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也可在租赁供应时实施,租赁期满符合条件的可转为出让土地。

  40.鼓励企业盘活利用现有用地。充分利用企业存量土地,鼓励企业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利用存量土地采取联营、嫁接等方式进行合资合作经营。涉及国有划拨工业用地补办出让手续的,按评估地价的40%交纳出让金。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实施厂房加层改造,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或租金。建立节约集约用地激励约束机制,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对现有厂区进行土地资源的挖潜利用。大力推广建筑施工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在科学合理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建设多层厂房。对行业无特殊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一般应建造3层以上多层厂房,引导轻纺服装、电子信息、现代服务业等适宜建多层厂房的产业发展楼宇经济。

  41.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传统工业企业转为先进制造业企业,以及利用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的,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现有制造业企业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服务型制造业务设施和经营场所,其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的,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但不得分割转让。允许将商业、办公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用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五、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42.落实科技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支持科技型企业与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合作,如发生不良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承担不良贷款金额不高于40%的风险补偿。企业按期还本付息后,按照贷款本金的1%给予信贷补贴。

  43.健全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机制。完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和信用担保代偿补偿政策,对银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损失给予不超过10%补偿;对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代偿损失,按不超过当年实际发生贷款担保代偿损失额的10%给予损失补偿。鼓励保险公司对小微企业、农业种养殖大户和农村各类生产经营合作组织及城乡创业者申请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实行优惠利率,符合政策要求的,按照保费总额的30%给予补贴,并对赔偿损失超过150%的部分按照50%给予风险补偿。

  44.最大限度盘活企业无证土地的抵押资源。各县市区摸清企业无证土地底数,分类采取措施。对短期内能够确权的,尽快办理确权办证手续;对短期内确实无法确权办证的,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未确权办证企业土地的集中托管机制,出台实施细则,对企业未确权办证的土地实施集中托管,为企业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45.保障信贷投放稳定增长。驻烟银行机构要在保证现有信贷规模的基础上,争取信贷规模切块、直贷项目和单列指标,有效扩大信贷投放规模。各法人银行机构要通过各种方式,进一步补充资本,释放流动性,盘活存量信贷资金。争取央行支小再贷款支持,力争为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向上争取和发放支小再贷款20亿元以上,相关银行机构按照在支小再贷款利率加点不超过3个百分点的上限发放贷款。

  46.进一步拓宽质押物范围。各银行机构要创新抵质押贷款种类,针对企业实际开展动产、股权、订单、专利权及应收账款等质押融资业务。对融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比照银行机构为其办理质押手续。

  47.培植壮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政府性资金投入,加快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各县市区分别组建1家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的政府性(控股)融资担保机构。通过增资扩股、引入省级融资担保基金等方式,支持市再担保公司做大做强,注册资本规模达到10亿元以上,有效拓宽业务范围,参与企业债券、票据融资担保业务。以再担保公司为平台,加快完善融资担保体系,推动全市融资担保机构在银行准入、业务拓展、风险分担等方面的合作。加快发展农业、科技等各类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推动融资担保机构专业化建设,完善我市政策性担保体系。政府性(控股或参股)融资担保机构在为重点项目、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时,执行优惠费率。

  48.加快信贷资金进入实体经济速度。建立银行走访企业活动的长效机制,组织银行开展“一对一”服务,实现银行信贷资金与企业需求精准对接。进一步完善政银企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召开银企合作座谈会。各银行机构要积极推广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及分期还款等多样化还款方式,解决企业倒贷续贷难题。对于符合续贷条件的企业,银行机构要进一步优化信贷审批流程,缩短贷款审批调查时间,加快贷款审批和发放。

  49.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搭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有效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充分利用信贷周转资金,加强对困难企业的信贷周转帮扶力度。健全市县工作协调机制,妥善处理企业资金链和担保链风险问题。

  50.降低外贸企业收汇融资风险。2016年,进一步扩大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对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给予补贴,引导出口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工具,有效规避出口收汇风险。完善贸易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对贸易融资项下的担保风险,省级贸易融资风险补偿资金、市级财政、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担保主体,按照1∶2∶2∶5的比例共同承担。

  51.支持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对规模企业为上市、新三板挂牌、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为目的进行的规范化公司制改制,聘请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产生的审计费、评估费、律师费等,由同级财政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补助,单户企业最高补助20万元。

  52.减少涉审中介和经营服务型收费。扎实做好涉审中介规范清理,年内再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完善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一律不得收费。建立网上中介超市,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市场充分竞争降低服务价格,2016年底前完成;暂不具备市场竞争条件的收费项目,纳入政府定价管理。建设工程桩基检测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80%收取。房屋面积测绘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90%收取。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费,对于政府投资重点工程、中小学校舍(改扩建)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按现行标准减免50%;对于列入省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安置房部分,视情况给予一定减免;在省里新的收费标准出台前,自2016年7月1日起,一年内对社会投资项目减免10%,新标准出台后按省政策执行。为企业办理融资服务的中介机构的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严格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的评估、登记、审计等业务的收费行为,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区域中介机构收费水平排名机制,对在本辖区费率偏高的前10家机构实施重点监管和检查,推动全市中介机构费率水平稳中趋降。联合银行机构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一批有资质、信誉良好的中介机构,推动评估、审计等结果在融资过程中的统一使用,避免重复评估审计。

  53.推动企业并购重组。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的,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增值税,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转让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暂不征收增值税)。符合条件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做特殊性税务处理,对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符合条件的企业整体改制涉及的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的,可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承受方免征契税;符合条件的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对企业股改过程中,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或个人缴纳相关税费确有困难的,暂不征收。

  54.降低参与政府采购企业的成本负担。全面推广政府采购信用担保业务,逐步以信用担保方式缴纳保证金,减轻中标(成交)企业负担。推广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引导各金融机构利用政府采购信用开发新型融资产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55.加大政府工程款清偿力度。对经清理甄别列入政府债务的已逾期和年内到期的应付工程款,市县两级全部列入年度政府置换债券发行计划,确保逐笔及时清偿到位。健全防控拖欠工程款的长效机制,各类新建政府投资类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必须落实建设资金来源,防止发生新的拖欠。

  56.加大建设企业金融扶持力度。金融机构对我市建筑企业在授信额度、投标保函、质押融资、利率优惠等方面给予支持,对PPP等工程项目,可通过封闭贷款、担保贷款、信用证、保函等多种形式满足企业项目资金的融资需求,积极探索企业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担保。对实力强、信誉好的建筑企业承建境外工程,可在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和外汇周转贷款方面给予支持。

  六、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57.加强物流园区建设。加快国际综合物流园区、国际商贸物流园区、保税物流园区、国际冷链物流园区等主体园区建设,建立有效协调机制,提高园区辐射带动能力。各县市区要结合区位优势和产业特色,新建、改造、提升一批特色物流园区,尽快形成完善的交通运输组织条件、物流服务功能和运作网络。

  58.大力发展供应链一体化物流。在食品、汽车、水产等产业聚集区域和功能区,配套建设公共外仓,减少企业仓储成本。2016年引进和培育1至2家具有供应链设计、咨询管理能力的知名第三方机构,为我市制造企业提供供应链计划、采购物流、供应物流、生产物流、消费物流、回收物流、供应链金融以及信息追溯等集成服务,优化供应商管理库存、准时配送和大客户库存管理等高端智能化流程,推动物流企业与制造企业互动发展。

  59.完善快递物流服务网络。依托邮政服务网点、快递服务网点、供销社经营服务网点以及商贸企业等现有农村渠道资源,推动快递企业与交通客运站点、便民服务站、农家店等终端网络平台深度合作,形成电商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快捷通道。2016年底前,完成邮政网点、快递网点与名优特稀农产品生产基地及电商平台的对接,全方位提供包装、仓储、运输标准化、定制化服务。

  60.改进药品等冷链物流车辆检查方式。对运输药品等特殊货物使用的冷藏车辆,探索建立全程监控监测办法,改进检查方式,减少运输途中检查频次,避免造成货品损失。

  61.强化城市共同配送体系建设。建立并完善全市城市共同配送信息服务平台,提升平台辐射能力,强化平台信息交易、诚信等综合服务功能,提高社会物流需求和供给的匹配效率。开展全市标准化示范创建,认定一批标准化信息服务平台和示范龙头企业,带动城市共同配送服务体系上下游关联领域物流标准化水平持续提升,提高物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

  62.降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年审收费标准。物流园区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复审零收费。

  63.清理规范涉物流企业收费。清理规范物流园区、口岸、港口、码头、公路运输、水路运输及进出口等环节和领域不合理服务性收费(价格),2016年9月底前取消不合法的收费项目,降低一批较高的收费标准。

  64.落实通行费减免政策。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将全市所有收费公路纳入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范围,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公路收费站点按规定开辟“绿色通道”专用道口,设置“绿色通道”专用标识标志,引导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优先快速通过。

  七、降低企业电力成本

  65.落实销售电价降价政策。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的通知》要求,一般工商业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0349元、大工业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0172元。

  66.对大用户用电实行大客户经理服务制。针对不同类型用户确定供电最佳运行方式、节能方案、安全用电、电力改造等专属增值服务,为用户提供安全、可靠、经济的电力保障。

  67.严格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对110千伏安以下的商场、超市、餐饮、宾馆、冷库等无法避峰用电的企业,不再纳入执行峰谷分时电价范围。

  68.落实新能源发电补贴政策。对于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每千瓦时给予0.42元补贴;对于全额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按照光伏电站上网电价执行;2016年备案并纳入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电站项目,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98元,2016年以前备案并纳入年度规模但于2016年6月30日前仍未全部投运的,上网电价按0.98元执行;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严格落实国家和省风力、光伏、生物质等新能源发电补贴政策。对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通过优先安排年度发电计划、与电网公司签订优先发电合同,实行全额保障性收购。

  69.落实国家和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补贴政策。对在基准含氧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5mg/N m3、35 mg/N m3、50 mg/N m3的燃煤发电机组,2016年1月1日前已并网运行的现役机组,对其统购上网电量加价每千瓦时0.01元(含税,下同);2016年之后并网运行的新建机组,加价每千瓦时0.005元。

  70.落实大工业用电基本电费选择权。大工业用户基本电费的计费方式,在不影响电网安全、经济运行的前提下,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由用户自行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计收,一年之内保持不变。企业在设备检修、春节假期停工或生产经营暂遇困难等时期,可提出减容或暂停用电申请,供电企业应及时办理,减少企业基本电费支出。

  71.降低企业生活用电成本。对厂区员工宿舍有按居民用电标准需求的企业,经企业申请并审核属实的,按居民用电电价政策执行。受理企业申请,经供电企业现场核实为企业单位集体宿舍生活用电的部分,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中的非居民用电价格。

  72.扩大电力用户直接交易范围和规模。2016年完成交易电量70.6亿千瓦时,完成电力直接交易用户资格的审核、上报、批复,指导企业签订交易合同。

  73.加快电网设施建设。2016年建设35千伏及以上工程38项。其中:220千伏工程9项,110千伏工程18项,35千伏工程11项,建设线路长度568公里、变电容量331万千伏安。实施1615电网建设工程,新开工建设16项,投产15项,投产线路长度171公里、变电容量60万千伏安。

  74.推进农村电网改造升级。2016年实施总投资1.78亿元的农村机井通电和中心村农网改造升级工程,提高全市农村电网建设水平。

  75.调整供电设施配套工程费缴纳政策。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工程费可分期缴纳,项目用电申请时缴纳标准规定的20%,进场施工前缴纳50%,竣工送电前缴纳剩余30%。

  76.提高供电设施施工效率。全面放开除住宅小区配套项目以外的供电设施建设市场,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施工单位。对住宅小区配套工程,要在供电设施建设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周期,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相关土建工程、外线施工手续并按规定比例缴纳配套费后,对一般10千伏小区配套项目,供电设施有效建设周期不超过60个工作日;对35千伏小区配套项目,供电设施有效建设周期不超过120个工作日;对110千伏小区配套项目,供电设施有效建设周期不超过180个工作日。

  八、降低企业优化产能支出

  77.支持重点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综合考虑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完成情况、安置职工人数和市级财力状况,结合中央、省财政奖补资金,统筹对化解过剩产能中的职工安置费用等进行奖补,引导企业和县市区综合运用兼并重组、债务重组和破产清算等方式,加快处置“僵尸企业”,实现市场出清。

  78.降低企业节能减排成本。实施“工业绿动力”计划,推动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新机制,对新建、改造的高效煤粉锅炉示范项目,落实上级财政奖励政策,推动形成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新机制。省里下达的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并对该部分企业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大气污染减排,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

  本意见中的财政补助政策,凡是未明确补助资金负担级次的,均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县市区负责兑现。

初审编辑:张雪松
责任编辑:曹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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