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烟台市委、烟台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蓬莱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烟委[2001]70号),设置蓬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主管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不再对企业招用职工进行审批,改为依照劳动力市场管理法规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管理。
(二)不再审核市属新建国有企业定员标准,改为重点调控这些企业的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
(三)不再制定企业职工奖惩方面的政策规定,改由企业依据国家制定的奖惩职工的基本准则,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处理劳动关系。
(四)不再承担协调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工资政策职能。
(五)将职业分类、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竞赛的具体实施、职业技能培训教材的组织编写,以及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的拟定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烟台市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编制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办法;代表市政府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职权,制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规范,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工作。
(三)拟定促进全市城乡就业的政策和措施;规划、引导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规划、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贯彻实施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区域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贯彻实施全市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人员来我市就业的管理政策。
(四)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相关的行业标准,建立和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政策和办法;制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政策;制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政策和措施;制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指导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贯彻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定制度。
(五)贯彻实施劳动关系调整的有关规则;组织实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组织实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劳动仲裁的规范、规则;审核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评定县级和推荐市级、省级、国家级企业劳动模范。
(六)拟定全市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和措施;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及标准;督导落实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参与拟定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市属企业工资总额和未实行年薪制的市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工资标准。
(七)拟定全市城镇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八)制定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和办法并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根据国家和省、烟台市有关政策、标准,贯彻落实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办法和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制定全市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根据国家和省、烟台市有关政策标准,制定全市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审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十)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一)组织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三)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要求,管理、指导、协调中央、省、烟台市和其他驻蓬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险的有关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4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处理、机要通信、档案管理、督查督办、会议组织、对外联络、接待、保密、保卫、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信访工作;管理局机关各项经费和局属国有资产;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思想政治、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和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纪检、监察的日常工作;组织拟定全市综合性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情况;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调研和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相关的行业标准;指导全市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建立和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拟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政策和办法,审查认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资格;拟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负责就业准入制度的组织实施;拟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政策、办法;拟定全市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指导师资队伍建设,组织教学研究、教材建设和评估认定工作。
(二)基金财务监督科
拟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信息管理及网络的规划、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承担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统计与信息工作,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拟定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拟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组织监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情况;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内部审计规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查处或协助查处基金管理的违纪违规案件;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标准,认定投资机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资格;拟定补充保险承办机构的资格认定办法,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资格并对其承办的补充保险基金实施监督;负责本局的审计工作,对局属单位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三)劳动工资科
拟定全市劳动关系调整的有关规则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办法;审核有关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贯彻实施“农转非”政策;参与县级企业劳动模范评定和国家、省级、市级企业劳动模范推荐工作;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拟定全市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调控政策、措施,提出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议;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督导落实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政策;督导落实行业收入调节政策,参与拟定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政策;审核市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未实行年薪制的市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工资标准;组织实施工伤认定工作。
(四)劳动监察室
贯彻实施劳动监察的有关政策,依法行使劳动监督检查权;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受理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或者控告;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承办局机关法律事务,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险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和咨询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编制10名,工勤人员编制1名,机关编制总额为1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