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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莱市国土资源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烟台市委、烟台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蓬莱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烟委[2001]70号),设置蓬莱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是主管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市土地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2、原市地质矿产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3、原市计划委员会制定国土规划和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的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地下水资源行政管理职能,交给市水务局。

    (三)转变的职能

    1、土地、矿产资源基础信息和资源利用情况、变化趋势的动态数据收集、技术处理及预测分析等职能,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2、实行政企分开,市国土资源局不从事土地、矿产资源的经营活动,与所属企业脱钩,不再管理企业及企业生产经营开发活动。

    (四)强化的职能

    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尤其要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提高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水平,保障人民生活和我市现代化建设当前和长远的需要。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烟台市有关土地、矿产资源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拟定我市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审核;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三)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权属纠纷,查处土地和矿业违法案件。

    (四)组织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五)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发证等工作。

    (六)拟定全市有关土地市场、土地资源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的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按规定审核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指导全市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测,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报上级审批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申报、登记发证和矿业权转让审查、申报登记;承办对外合作区块的依法审核、报批事宜;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协调管理地质资料汇交;审查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质勘查成果;审查监督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并负责审核报批事宜。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负责大中型建设项目地质环境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审查;对大中型建设项目压覆矿床情况进行调查,并办理申报压覆矿产储量登记手续;承办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认定申报事宜;依法参与开办矿山的立项审核,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十)监督管理上级和市财政拨给的专项资金;按规定做好矿产资源、土地税费征收和使用的有关工作。

    (十一)开展国土资源管理宣传教育,指导系统内的业务培训;推进科学技术进步,推广科技新成果;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行业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7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挂执法监察科牌子)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信息、保密、保卫、督办、有关综合性材料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及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车辆维护、使用管理;组织指导本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国土资源行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协调处理有关涉外事宜。

    研究拟定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承办有关信访事宜;负责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综合性政策调研和拟定工作;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违法采矿案件;牵头组织开展矿业秩序整顿与维护工作。

    (二)地籍管理科

    贯彻实施上级有关地籍管理办法;组织研究全市国土综合开发整治的政策措施,编制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环境规划;参与报上级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统一管理全市城乡地籍、地政工作;组织实施土地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和统计的技术规范、标准;组织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负责调处土地权属纠纷;负责土地确权和土地登记、发证管理工作.

    (三)耕地保护科

    组织实施耕地特殊保护、鼓励耕地开发、农地保护、土地整治、农地转用、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组织实施农地用途管制和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拟定全市土地供应政策;编制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承办报省政府、国务院批准的农地转用、征地和土地开发的审查、报批工作;监督实施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具体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分配使用,配合有关部门办理无地农民“农转非”等有关事宜。

    (四)土地利用管理科(挂集体土地管理科牌子)

    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土地市场、土地资源管理的法规、规章;指导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管理;制订地价管理和土地定级、估价标准;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案;审核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管理。

    (五)地质环境保护与矿产开发管理科

    贯彻实施上级地质遗迹等地质资源和地质灾害管理办法;负责实施全市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组织保护地质遗迹和防治地质灾害;负责地质环境监测、地质景观保护、地质环境资源利用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沉降与塌陷等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地质灾害和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参与审核开办矿山立项报告;组织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负责矿山闭坑审查和管理;负责独立选矿厂的审批登记和发证工作;计划并组织重大科技项目实施和监督检查,推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依法进行采矿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审批、申报登记;依法调处有关采矿争议、纠纷;编制矿产开发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核采矿权评估机构资格和中型以下采矿权评估结果;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负责矿山督查员的管理;组织开展矿山年度检查工作,对矿山“三率”指标进行审核,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矿产品运销环节的监督管理;负责矿产开发的统计报表工作。

    组织实施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程、规范;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核对外合作勘查、开采区块;依法调处重大地质勘查争议、纠纷;审查监督探矿权评估机构资格,组织确认探矿权评估结果;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转报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占用、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审核和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及政策研究。

    (六)财务审计科

    承担国家、省、烟台市财政拨给的地勘费及其他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对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监督管理;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及土地出让金、租金的征管工作进行监督;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管理直属单位国有资产。

    (七)招商科

    负责本部门招商引资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编制15名,工勤人员编制2名,机关编制总额为1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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