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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莱市环境保护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烟台市委、烟台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蓬莱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烟委[2001]70号),设置蓬莱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是主管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制定环境保护产业政策与发展规划的职能交给市经济贸易局,市环境保护局参与有关工作。

    (二)划入和增加的职能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能;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环境保护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以及烟台市制定的环境保护政策、规范性文件等;拟定我市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和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和监督实施国家、省、烟台市和本市确定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污染防治规划和自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环境功能区划。

    (二)拟订并组织监督实施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使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上级下达的指标内;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全市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三)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规范性文件和绿色工程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工作,向市政府提出建设各类国家级、省级、市级自然保护区申报、批准建议;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生态农业建设和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等工作;负责全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

    (四)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审批全市限额内开发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污染源调查工作;管理污染源排污申报登记和发放许可证工作;提出全市污染源限期治理的建议,并监督治理进展情况。

    (六)负责全市环境监理工作,检查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三同时”执行情况等;负责全市排污费征收工作;负责全市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七)负责调查处理我市内发生的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承办市人大、政协有关环境保护的提案、议案;负责处理群众举报、投诉、来信来访和污染纠纷。

    (八)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掌握环境质量状况和发展趋势,提出有关改善的对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参与编制全市可持续发展纲要和规划。

    (九)负责管理全市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指导并推广清洁生产。

    (十)指导全市乡镇环境保护工作及执法队伍建设情况;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3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做好上呈下达;承担机关文秘、档案、保密、信访接待登记及会议组织安排、综合性文稿的起草、文件打印等工作;负责对局内决议、指示进行督办;负责拟定局内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局内车辆管理、来客接待、报刊分发、计划生育、户口管理、安全保卫、纪律考勤、安排值班等后勤保障工作。

    (二)财务审计科

    负责局机关全部财务管理工作,按规定设计会记帐户,正确进行计帐、算帐、结帐;负责结算帐目,编制报表,编写财务情况分析;监督局内各项资金的合理使用,认真进行现金管理制度,掌握库存限额,按现金收付记帐,凭证办理现金收付;根据银行收付记帐凭证办理银行收支;负责每日登记现金帐和银行帐,月末汇总帐,做到帐帐相符,日清月结;负责全市排污费的征收管理财务工作;负责全市环境统计工作。

    (三)政策法规与环境管理科

    拟定全市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复核、行政听政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在管理相对人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情况下,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工作;负责对本局委托的单位实施环境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负责行政处罚案件备案、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法制工作情况的上报工作;负责全局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新闻报道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负责全市污染源的环境管理工作,对污染源治理方案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向局领导提报环保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推广污染治理先进经验,督促企业对老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并负责组织污染治理项目的竣工验收;积极向企业提供污染治理技术信息;负责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进行审查,参加建设项目的选址、论证、审批;负责对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和组织验收;负责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和变更申报登记工作;负责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认真组织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负责排污许可证发放与管理工作;负责拟定全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积极推行新的环保技术和方法,推广清洁生产。

四、人员编制

    市环境保护局行政编制8名,工勤人员编制1名,机关编制总额为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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