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烟台3月13日讯 (通讯员 林吉杰 记者 张雪松) 蓬莱农民周某向12315申诉称:2010年5月1日期间看到蓬莱一家电商场搞促销活动,刘家正好想换台电视。于是5月2日和家人一起到该家电商场准备选台液晶电视,全家人正在选电视机时,一家电品牌的导购员向周某推荐了一款液晶电视,说可享受“家电下乡”补贴,周某看到导购员穿的是自己较信得过的一品牌电视机厂的工作服,和家人一商量就决定买这款电视,但购买后到财政部门办理补贴手续时,被告知该款液晶电视未列入家电下乡国家补贴目录,无法享受国家家电下乡补贴,消费者觉得被经销商蒙骗,遂找到经销商要求退货,与家电商场方多次协商未果,请求12315帮助解决。
工商人员接到申诉后立即赶到该商场进行调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但该消费购买的电视,因是促销员口头告知,没有书面凭证无法取证,双方意见分歧较大,经多次召集双方调解协商,和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最后达成一致意见:家电销售商按应补贴价格的50%,计580元补贴给周某,成功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使农民真正得到实惠。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择家电下乡产品时,应注意1、购买补贴产品必须认准标识。享受补贴的产品是生产企业专门针对农村市场设计和制造的,带有专门标识,须在指定店购买。在非指定门店购买或购买不带标识的产品不享受补贴。2、具体产品及价格见指定门店内的试点产品告示栏或家电下乡网站中的中标产品公布。农村消费者在选购家电下乡的产品时,一定要瞪大眼睛,仔细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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