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烟台3月13日讯 (通讯员 林吉杰 记者 张雪松) 2009年12月,消费者赵某为儿子在福山区某酒店预定了2010年7月16日的婚宴,以每桌600元的价格预定了28桌。可是当婚宴开始时,赵某发现菜品质量比较差,且菜量不足,便与酒店老板进行交涉,双方交涉无果并发生了争执,遂向12315申诉。
因情况特殊,12315工作人员随即和赵某赶往酒店进行调查。经了解,赵某在该酒店订酒宴28桌,酒店方当时收取了赵某1000元定金,并在定金单上详细注明每桌60元的标准,10个热菜、4个凉菜,并承诺一定保质保量。根据当时来的客人只安排了27桌,赵某为了防止这期间还有客人来仍是按照28桌的酒宴开的席。12315工作人员现场查看了未开的一桌菜,菜量确实较少。在场的亲戚们抱怨,菜的口味也不好,而且都不够吃的。
12315工作人员向酒店详细了解了情况,酒店方承认没有按照当时与消费者的约定上菜,并辩称今年物价比去年消费者预定婚宴时高了许多,如果按照约定酒店就没有利润可言。12315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认定酒店方事先没有告知消费者,擅自减少菜品,降低菜品质量,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所以责任在酒店方,经调解最终酒店方同意对于酒宴按27桌收取费用,再赔偿消费者1000元现金,并向消费者进行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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