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芝罘区消费者李某,于2010年8月10日在某木业销售中心购买了四套价值5200元的实木复合门。木门安装完毕后,发现安装的木门不是合同上标明的生产厂家,尽管目前没发现质量有什么问题,但是心里总是不踏实。随后找到经销商,要求更换。经销商以木门没有质量问题为由,不予更换,消费者李某气不过,投诉到烟台消费者协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消协工作人员详细听取了消费者李某的陈述,看了订货单,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属实。
工作人员将双方叫到一起进行调解。工作人员向经营者表示:订货单,就是合同,消费者定的木门,就应该按照订货单上的规格、型号、厂牌进行供货。变更任何一项,都应该征得消费者的同意。尤其是更换品牌,更应该征得消费者的同意。如果单方面更换,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为了兼顾双方利益,便于问题的及时解决,工作人员又说服消费者,家装已经全部完成,再更换木门对整个家装会带来一些损坏,从两种木门的切割面看来,在用料、工艺等方面没有很大的区别,建议继续使用。
最后,经过调解,消费者同意继续使用原木门,经营者赔偿消费者3600元(全部货款5400元)。
【案例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经销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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