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烟台芝罘区消费者杨先生于2010年7月16日在某4S店购买某品牌汽车一辆,在保修期内发生发动机连杆将缸体捅破。送修后,4S店一开始表示属三包范围之内,可以免费维修。但拆开发动机后又表示,发动机连杆将缸体捅破缸体的原因是因为消费者雨天驾驶造成发动机进水,不予保修。
消费者杨先生不服,投诉到该汽车生产厂家,汽车生产厂家坚持这个意见,不予保修。消费者随后投诉到烟台市消费者协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认真地查看了事故车的概况,发现该车的空气滤清器进风口的位置相对较低,雨天在高速行驶尤其是路过低洼路面时,飞溅的雨水极易让空气滤清器吸进发动机。工作人员又查看了该车的用户手册,该手册上没有标明该车在雨天行驶的注意事项。据此,工作人员认为:该说明书没有尽到告知义务,造成发动机进水的责任不在消费者。
为此,消费者协会致函某品牌汽车厂家,提出了调解意见,建议生产厂家免费维修。该某品牌汽车厂家接受了调解意见,同意为消费者免费维修,为消费挽回经济损失近8000元。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据此,销售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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