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这不是坑人吗?2009年8月到期的碗粥,重新贴上2010年的标签来卖!”消费者王某到烟台市消费者协会气愤地说。
消协工作人员人员认真查看了消费者提供的“碗粥”,发现该碗粥在原来的标签上又覆盖了一层标签,下层标签上的生产日期是2009年8月26日,而覆盖上标签的生产日期是2010年8月26日,显然这是一起用过期的商品冒充新产品的欺骗行为。
【处理过程及结果】由于消费者王某提供不出购买发票,无法直接与经销商交流。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导则》的规定,没有发票是不予受理的,但是考虑到如果不受理,这样的产品还会在社会上流通。为此。消协本着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破例予以受理。根据消费者的反映,该产品是在某连锁超市购买的,为了更多的消费者不上当,市消协及时通知了该超市,及时清查该“碗粥”,将过期食品予以撤架销毁,同时,消协工作人员与生产厂家联系,要求厂家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消费者赔偿。由于生产厂家在外省,经过多次交涉,生产厂家终于同意按照零售价的10倍进行赔偿,并负担相应的误工费、交通费、通信费共计750元。消协与某超市联系的当天,超市已将该厂生产的该产品全部进行下架,不再销售该厂的产品。
【案例评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换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据此,销售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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