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废”话 两败俱伤
来源:芝罘公安 编辑: 2017-12-28 10:15:00
一句“废”话起干戈, 冲动之后是悔恨。
日前,芝罘公安侦破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案件双方当事人只为一句“废”话引发事端,结果造成一方重伤、一方身陷囹圄“两败俱伤”的下场,几句话的威力就这么大?!
12月5日22时许,凤凰台派出所值班室。
“我把人捅了,来投案自首!”王新一进门便对值班民警说。
王新持刀将李明腹部捅伤,伤者已送往医院......这是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值班民警对投案人做了初步案情了解后,一拨民警当即赶赴医院询问受害人;一拨民警前往案发现场收集证据,案件侦查随即铺开。
案件发生在当晚19时许。
“晚上,我去单位食堂找负责人商谈堂妹工资的事,当时李明、杜凯等在一起喝酒”嫌疑人王新交待,“因为我与李明、杜凯曾经有过过节,因而担心再起冲突,所以期间我回车间准备了一把刀子别在腰上以防万一。”
王新所说的“过节”是指发生在今年11月份某晚上的一件事情。当晚王新在食堂喝酒时遇到李明和杜凯,“你还没喝完?”杜凯问。
“该你什么事,我又没喝你的酒”王新回道。一句简单的对话,杜凯挥手打了王新一拳。
王新的“远虑”竟真为自己埋下祸端。
王新从车间再次回到食堂,单位负责人正和堂妹谈工资,李明看到王新进来便指着他说其堂妹:“你听我的,不要听你哥的”,王新紧跟着回话说:“为什么要听你的,他一个女人,不能被你领到‘胡秫地’里?!”
又是一句话!李明、杜凯便对王新动起手来,王新被李明踹倒之后,“新仇加旧恨”,拔出尖刀捅向李明腹部。
经法医鉴定李明的伤情已构成重伤,王新被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的最终宣判由法律裁定,但一个重伤、一个身陷囹圄的结果,起因可以说只为一句“废”话,这样的后果是不是令人触目惊心? (文中认为化名)
法律链接
《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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