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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音乐的盈利迷局

来源:中国文化报   编辑:木子   2015-01-30 14:22:00   作者:木子

  数字音乐是通过数字进行生产、存储并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进行传播、消费的音乐形式。随着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无线终端产品的普及,人们在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上直接免费下载音乐,使上游内容提供商的盈利空间被进一步压缩,而国内数字音乐网站、尤其是电信运营商却获得丰厚收入。据投中集团的统计数据显示,国内数字音乐增值服务领域至今共披露15起VC/PE融资案例,累计融资规模达1亿美元,平均单笔融资规模为670万美元。

  产业结构调整 传统转型数字

  在传统音乐产业结构中,处于上游的唱片公司主要负责筹集资金、聘请制作人及歌手、策划唱片以及宣传等工作。渠道代理商处于中游,决定音乐产品如何进入市场及唱片实际销量,主要通过专业唱片店、超市等渠道到达终端消费者。

  随着数字音乐的出现,国内传统音乐结构有所调整,上游行业由传统唱片公司占有垄断地位,转为由音乐工作室、个人、唱片公司等共同提供音乐作品。而中游由增值服务提供商和服务平台提供商组成。在线音乐是唱片公司或个人提供音乐版权给数字音乐网站,网站根据用户需求制作音乐;无线音乐则是在唱片公司或个人将版权提供给数字音乐网站后,再将音乐上传到移动互联网音乐服务商建立的下载平台,用户根据需求进行付费或免费下载。

  平台运营商分走九成利益

  从国内数字音乐行业的盈利模式来看,整个行业收入来自以下几部分:

  一是广告收入。在线数字音乐网站和无线音乐客户端均可通过广告植入获利。由于国内音乐网站受众群体有限、市场尚未出现具备垄断地位的商家,因此广告收入尚未成为主要盈利点。据公开数据显示,广告收入占比不足5%。

  二是版权交易收入。唱片公司或个人将版权授权给增值服务提供商获得收入。由于国内版权意识薄弱、盗版风行,免费下载等原因,唱片公司及个人的盈利甚微,据公开数据显示,版权收入占比不足5%。

  三是增值服务收入。国内大型互联网与唱片版权方合作,通过广告分成实现盈利,如台湾滚石唱片授权百度使用其所有华语歌曲,双方通过广告商赞助进行分成,未来拟通过包月下载、包月收听、高品质收听等多项增值服务收费。此外,由于部分社交类移动客户端数字音乐应用目前只提供社交分享和娱乐服务,因此暂未盈利。据公开数据显示,目前增值服务商的盈利占比不足5%。

  四是平台运营商收入。国内平台运营商如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除传统彩铃、铃声、歌曲下载业务外,分别推出“咪咕音乐”“沃音乐”“爱音乐”等系列无线音乐产品,依靠强大的客户群体将约90%的收益收归囊中。

  盈利模式不清晰 并购退出成主流

  数字音乐行业盈利模式的不确定以及绝大部分收入被平台运营商分走的现状,使国内VC/PE机构普遍采取收紧的投资策略。从IPO退出情况来看,目前国内仅电信运营服务商A8电媒音乐控股有限公司登陆港交所,其投资机构IDG资本、英特尔投资、集富亚洲分获14.48倍、0.2倍、0.2倍账面退出回报。预计数字音乐增值服务企业通过IPO退出很难,如能被大型企业收购,VC/PE机构择机并购退出将成为行业主流退出方式。

  投中集团分析师万格认为,国内数字音乐行业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版权保护法缺失。2012年3月对《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关于音乐版权中提到:“录音制品首次出版三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同时提到“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同时报送使用作品的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等相关信息”。该草案引起众多音乐人的反对,至今暂未通过。

  二是国内无论在线用户还是移动互联网用户的付费意识薄弱。一个新音乐网站或移动端产品推出后,会采取免费下载模式吸引用户,而后期通过增值服务等推动收费业务则较难,绝大部分增值服务商仍然通过流量换广告的模式获得微利。

  三是价值链利益分配不合理。国内音乐人及唱片公司作为原创音乐内容提供商,无法在音乐产业链中获取合理收入,被电信运营商分走近9成收益,导致国内音乐人创作动力不足,上游好音乐的缺失是国内数字音乐发展缓慢的另一个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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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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