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人民法院:事关遗嘱继承,这些“雷点”不要踩

2024-11-20 15:29:08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孙建峰

  大众网记者 孙建峰 通讯员 宋雪凝 烟台报道

  对于老百姓来说,遗产继承关乎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同样也是常见多发的家事纠纷之一。如何安排好身后事,成为了不少老年人生前考虑的问题。此时,写下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就显得十分必要。

  近日,莱州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遗嘱而产生的继承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2014年,老林去世,留下一栋房屋,没想到这份遗产却成为了老林的儿子林大、林二两家矛盾的导火索。2002年5月、8月,老林的妻子、二儿子相继去世,因老林妻子去世时并未留下遗嘱,因此她名下房产的一半份额应依法作为遗产,由老林和两个儿子共同继承,由于二儿子在3个月之后去世,二儿子的继承权理应由其儿子小林继承。然而,2004年老林与林大签订了一份《财产分割协议》,将房屋转移给了林大,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老林去世后,小林作为林二的法定继承人,主张自己对房屋享有继承权,认为老林与林大签订的协议无效,要求继承该房产,而林大也有自己的理由:“我父亲生前自己拟订了这个协议,我是根据我父亲的要求签的名字。”并且林大认为,老林生前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时,小林知情并且没有提出异议,如今案件的诉讼时效已过,尘埃落定,小林的主张并没有异议。双方争执不休,小林一气之下向莱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老林与林大签订的协议无效,并要求继承该房产。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及案涉房屋权属的认定。

  对于本案中老林与林大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莱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协议擅自处分了老林妻子的遗产份额,因此该部分无效,但老林自愿将其个人财产份额分给林大的行为有效。对于案涉房屋权属,莱州市人民法院认定该房屋为老林夫妻的共同财产,并依法划分了各继承人的份额。同时,因为老林妻子的遗产份额尚未分割,故而认为小林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且林大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小林在房屋转入时知情并放弃继承权。因此,小林对该房屋享有一部分继承权。最终,莱州市人民法院根据林大、小林的意愿,依法判决案涉房屋归小林继承。但小林需按二人继承份额,按照市场价给付林大房屋差价款20万元。

  继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和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在处理继承事务时,应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但也要确保所有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在设立遗嘱时,务必注意以下几点:一、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清晰表达自己的意愿;二、遗嘱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受他人欺诈、胁迫或误导;三、遗嘱的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等,但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定要件,如自书遗嘱需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四、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遗嘱人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且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只有遵循这些注意事项,才能确保遗嘱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从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初审编辑:孙建峰

责任编辑: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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