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黄渤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已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4-10-14 16:30:31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董波

  大众网通讯员 苏睿 烟台报道

  一、基本案情

  李某与某机械公司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第二次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20年7月31日止。2020年6月10日,公司通知李某等人续订劳动合同。2020年6月12日,李某向有关部门投诉公司消防不合格。同日,公司通知李某2020年7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不再续签。此后,李某多次要求某机械公司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公司以双方劳动合同于2020年7月31日终止为由不同意续签。李某提起仲裁,要求公司于2020年8月1日起依法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案例解析

  经审理,李某与某机械公司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李某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失性辞退情形,亦不存在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及第二项规定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李某提出与某机械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法定条件,某机械公司应依法与李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机械公司单方作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不符合法律规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强制缔约制度的立法初衷在于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了连续二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的强制缔约义务。强制用人单位缔约虽然对合同自由、意思自治有所限制,但这种限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实质平等。本案中,劳动者投诉用人单位不属于过失性辞退情形,亦不符合无过失性辞退中因劳动者自身原因用人单位可以不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只要劳动者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其就具有单方选择权,用人单位无权拒绝续订。

初审编辑:邢晨

责任编辑: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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