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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查获两辆假出租

   02-15 17:01:53

两辆假出租车

    烟台大众网2月13日讯 (通讯员 王贤才 李晓忠 记者 于伟伟) 为净化春运交通安全环境,烟台市交警二大队对辖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严查重纠,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春节前后,二大队民警就查获两辆假出租车。

    2月12日上午10时30分,烟台市交警二大队民警在青年路三站宾馆前执勤时,发现一辆鲁FT170X的出租车未悬挂后牌,便依法进行检查。驾驶员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后,民警检查出行驶证是假证,进一步检查时,民警发现该车车牌号在公安部门没有登记,车牌涉嫌伪造,而且此车的强制保险标志和年审标志都是套用别的车辆的,便依法对车辆进行了查扣。后经民警向交通部门查证,该车牌在交通部门并未登记,属于非法营运的“假出租车”。据驾驶员交待,该车是自己年前花2万多元从其朋友处购买的,本想趁春节期间客源好的时机大赚一笔,没想到却栽在了交警手里。

    08年1月10日下午3时许,二大队民警同样在青年路三站宾馆前发现了一辆只悬挂前牌、未悬挂后牌的鲁FT177X出租车,经查证确认是一辆“假出租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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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处两千元罚款。”

    而且,“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在处两千元罚款的同时,还要记扣驾驶证6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于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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