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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细则 医院学校职工住房不免税

  2008-03-14

    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于昨日(13日)出台,明确医院、学校职工住房占地不能免税。

    修改后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将20年未变的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的上、下限提高4倍左右。例如,北京市的耕地占用税从原来的8元/平方米提高到40元/平方米;该条例同时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占用耕地免缴耕地占用税。

    为配合新修订的条例,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昨日公布了相关细则。细则明确,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免税的医院,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据了解,我国原有关耕地占用税的条例及实施细则,均未明确对医院、学校职工住房占地做具体说明。而此前,有关高校可“卖地偿债”的消息曾引发各方热议,反对者的理由就是此举会鼓励高校低价拿地、高价出售,会进一步抬升高校盲目圈地的热情。而高校、医院等低价拿地,用于职工住房,也被质疑不公平。

    此前我国有关耕地占用税的条例及细则,并未明确。 赵艳红

北京商报         

编辑:于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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