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上林县某中学一名学生参加运动会猝死,父母向学校索赔各种经济损失196610元。10月12日,广西上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辛某壮、周某与被告上林县某中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驳回原告辛某壮、周某的诉讼请求。
广西上林县某中学定于2006年12月22日至23日举行第二届田径运动会。22日当天约10时30分左右,该校学生辛某飞报名参加的是初中部男子800米比赛,当辛某飞跑完800米时,便瘫倒在地上。学校老师和同学见后立即上前扶助,龙副校长和体育老师苏某立即对辛某飞进行挤压人中穴及人工按压胸部等急救措施。
同时,辛某波副校长马上用手机联系上林某镇卫生院,大约8至10分钟内,上林某镇卫生院救护车驶到学校运动场,医生立即对辛某飞进行急救,随后将其送往上林某镇卫生院继续抢救。辛某飞昏倒的当时,学校老师韦某通知了辛某飞家属。约11时,辛某飞经抢救无效死亡,医生诊断为心脏性猝死。
辛某飞在上林某镇卫生院被抢救的同时,辛某波副校长用手机也向上林县120急救中心报告,120急救中心的医生随后也赶到上林某镇卫生院。辛某飞在上林某镇卫生院被抢救的医疗费用,学校已全部支付。事后,学校又付给辛某飞父母人民币9000元作后事处理。
2007年6月28日,辛某飞父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赔偿因辛某飞死亡造成经济损失196610元。
庭审中,辛某飞父母认为,辛某飞生前是一名体育生,身体十分健康,在参加学校的体检时没有发现有任何疾病,辛某飞昏倒时,是学校没有及时将辛某飞送往卫生院抢救,延误了抢救时间,才是致使辛某飞死亡的原因。同时,辛某飞父母认为学校在举行田径运动会时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在有学生出现危险时,学校没有校医及其他医务人员在现场进行急救,学校在安全保障上有严重的失职。
学校则认为,辛某飞同学瘫倒在地时,老师和同学立即上前扶助,并进行挤压人中穴及人工按压胸部等急救措施,同时,学校急速联系上林某镇卫生院和120急救中心,且救护车也及时赶到并由医生进行急救,说明学校已尽职尽责,抢救及时,在抢救过程中不存在过错,辛某飞同学所患症是一种爆发性急症,学校是无法预测、预防和救治的。学校认为辛某飞同学是心脏性猝死,不是学校的过错引起,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组织正常的体育教学,进行800米比赛活动,没有违反相关的教学规定,并无过错。辛某飞约于10时30分左右在比赛中晕倒,被告及时向上林某镇卫生院和120急救中心求救,且上林某镇卫生院的救护车在8分钟左右赶到现场并由医生当场进行了抢救,随后辛某飞又被送往医院抢救。从辛某飞接受心电图检查的时间及上林某镇中心卫生院门诊病历的记载可以看出,辛某飞经过30分钟抢救无效后于当天11时死亡,那么,应认定辛某飞至少于10时38分左右已被送到医院。所以,被告将辛某飞送到上林某镇卫生院进行抢救,并拨打120求救,在整个救治过程中,被告采取的措施并无不当。原告以被告在举行田径运动会时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在有学生出现危险时,学校没有校医及其他医务人员在现场进行急救,被告在安全保障上有严重的失职为由,主张由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因此,辛某飞的死亡与被告没有关系。被告上林县某中学自愿支付辛某飞在医院抢救时的医疗费,且在辛某飞死亡后自愿给原告支付的9000元,并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辛某飞父母的诉讼请求。石斌 黄以进 蒙焕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