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班长向学校反映自己有盗窃嫌疑,导致自己在同学中的评价降低,甚至遭到同宿舍学生的殴打,一高中生将自己的班长诉到法院,认为班长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应向自己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4万元。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件进行了宣判。
小张和小邓系高中同班同学,小邓为所在班班长。2005年6月7日,他们所在班的一名学生向学校保卫部门反映其手机在教室丢失。同年6月8日,小邓书面向学校报告在这个同学手机丢失后班内的情况,其中涉及到了小张在宿舍的言谈举止情况,书面报告中并未肯定系小张拿走手机。6月22日中午,小张同宿舍同学在宿舍殴打了他。7月8日,学校为小张出具空白转学证明,要求他转学。后经调解学校同意为小张保留学籍,自行联系借读。
小张认为小邓书面报告内容以及小邓向他人散布“小张偷了手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判定小邓侵害自己名誉权,判令小邓对自己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判令小邓支付精神损失费4万元。
小邓辩称,自己做为所在班级的班长,在发现手机丢失时,有义务向学校反映情况。该书面材料是一种反映当时情况的内部报告,其目的是为了让学校领导了解当时情况。从内容中看没有捏造事实,汇报的对象也是确实存在的。自己从未将此材料向外扩散,也没有在同学中散布。因此,自己主观上没有诽谤、侮辱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侵害小张名誉权的行为,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小张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同学的手机丢失后,小邓做为公民以及班长有义务有责任向学校反映情况,该行为系正当合法行为,且在书面报告中并无肯定系小张拿走手机的字眼,不构成侵犯小张的名誉权。小张称小邓曾向他人散布自己偷了手机一节,被告小邓不予认可,小张也未提交充分、确实的证据证实,不予采信。对于小张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小张的诉讼请求。 崔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