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众网4月10日讯 大学生王某在莱山区经营一个酒吧,暗中介绍服务员从事卖淫活动。日前,莱山区法院判决:王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王某于2006年11月至12月间,在其经营的贝奇酒吧内,以营利为目的,采用牵线搭桥等方式,介绍周某某、田某某、邹某某、姜某某四名女性从事卖淫活动。王某从中非法获利3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主动将赃款全部退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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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文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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