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众网5月21日讯 省城某高校毕业生小朱找到了一份工作,去上班时却被拒绝接收,原因是小朱的档案中有被开除学籍的记录。小朱被开除学籍却毫不知情,他认为母校对他的处分违法,遂将母校告上法庭。5月18日,记者从济南市历城区法院获悉,法院依法判决该高校的对小朱的处分程序违法,并作出了撤销学校对小朱所作开除学籍处分的判决。由于该高校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目前这一判决已经生效。 小朱在校时的学习成绩还算可以,但没有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在最后一次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中,他使用手机作弊,被责令停止考试。之后,小朱就读的高校对小朱作出了开除学籍的处分,但处分决定并没有通知小朱本人。 历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的程序,如记录学生作弊情况,出具暂扣物品的收据,处分前听取学生或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确定处分后还需要出具处分决定书并将决定书送交本人,处分决定书载明处分和处分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学生不服可向校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并由校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在本案中,小朱的母校没有给小朱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处分决定没有送交小朱本人,更未向小朱交待申诉期限。因此,学校对小朱所作处分的程序违法。据此,法院作出了撤销学校对小朱所作的开除学籍处分的判决。 据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近年来学生不服学校处分决定状告学校的案件已不罕见。高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享有一定的教育自主权和自治权,如高校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管理学生的规章制度,并根据自制的规章制度处分学生等。但对学生进行处分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否则,即使处分并无不当,也会因为程序违法而在行政诉讼中败诉。法官同时介绍,虽然此前的处分决定被法院撤销,但学校仍然可以根据法定程序再次作出对小朱的处分决定。所以,小朱最终还是要承担自己作弊所带来的后果。 吴允波 通讯员 修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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