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某小学校长胡国基利用职务之便,在采购校园文化用品、教学辅导书籍、纸张、油墨、电脑设备等商品及组织学生、教师旅游的过程中,收受回扣款17万余元。记者3月14日从三水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胡国基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收缴全部赃款。 案由: 小学校长狂收回扣17万元 三水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12月至2005年6月间,由被告人胡国基决定,该小学先后9次向个体商户周某康采购了镜框、班牌等校园文化用品及德育记分册、“小学生英语读本”等教学辅导书籍,结算货款给周某康后,周以货款20%的标准送回扣给胡国基,胡国基先后9次在自己办公室、周某康小汽车上、华清宫洗脚城等地方收受周某康送的回扣款共计人民币50200元。 另外,组织小学生旅游胡国基也不放过,2001年11月至2002年11月间,他决定该小学组织学生跟随佛山市某旅行社到“东方乐园”、“世界大观”等地秋游,以及组织教师跟随该公司到张家界旅游,支付旅游费给该公司后,该公司以学生秋游6元至8元/人、教师旅游50元/人的标准,送回扣24880元给胡国基。2003年7月至2005年7月间,由胡国基决定,该小学组织学生跟随佛山市某假期旅行社西南营业部到“东方乐园”、“南湖游乐园”、“珍珠乐园”等地秋游,以及组织教师跟随该公司到广西桂林、汕尾红海湾等地旅游,支付旅游费给该公司后,该公司经理何某明以学生秋游10元/人、教师旅游50至80元/人的标准送回扣61250元给胡国基。 法院: 构成受贿罪判处两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01年7月至2005年8月间,被告人胡国基利用担任三水某小学校长的职务之便,在采购校园文化用品、教学辅导书籍、纸张、油墨、电脑设备等商品及组织学生、教师旅游的过程中,违反国家的规定,按照事先约定的回扣比例先后多次受收周某康、杨某有、叶某红、李某梅等人送的回扣款合计人民币177040元,并据为己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国基利用担任小学校长的职务便利,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多次收受他人共计人民币177040元的回扣款归个人所有,构成受贿罪,受贿的金额在10万元以上,本应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但鉴于其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罪行,并主动揭发他人,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且积极退清赃款自愿认罪,因此,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遂依法判胡国基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被告人胡国基基所退的赃款人民币17704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记者 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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