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晚报/图;李钦鹏/摄)
昨天下午,在校内联赛中猝死的体育大学学生王逸凡的父亲,怀抱着儿子的巨幅照片走上法庭,听取法院对其状告北京体育大学一案做出的一审判决。海淀法院在判决中认定,体育大学未能对王逸凡实施及时有效的救助,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判决其增加赔偿王逸凡父母15万余元。 2005年6月22日18点40分,王逸凡在校内参加学校组织的篮球联赛。比赛开始后,在距第一节结束差22秒时王逸凡突然倒地,后因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王逸凡的父母与体育大学先后签订了《后事处理协议》及《修订协议》,学校依约向他们给付了抢救费、丧葬费、一次性抚慰金及赞助费等共计18万余元。但因认为签订协议时学校隐瞒了一些涉及校方责任的重要问题,协议的签订显失公平,王逸凡的父母将体育大学告到了法院。 开庭时,王逸凡的父母和体育大学曾就王逸凡参加比赛的时间存在争议,双方所主张的时间前后相差10分钟。对此海淀法院在判决中认定,根据999急救中心的急救医疗记录及证明证实,该中心于当天19时17分左右才接到报警,19时32分到达体育大学。即便按照体育大学的说法,王逸凡参加比赛的时间为18时50分,倒地时间为19时,这也与急救中心接到呼救后到达现场的时间相差了32分钟之久。根据王逸凡的病情,有可能在这段期间内失去了最佳的抢救机会。 法院认为,作为专门从事体育教学的学校,对于学生在训练或比赛中可能出现的意外,应设置相应的紧急预案,及时采取有效的救助措施。王逸凡倒地后出现濒死症状,体育大学应在第一时间呼叫医疗部门前往救护。据此对于王逸凡的死亡后果,体育大学存有一定过错。但同时法院也指出,虽然体育大学未能对王逸凡实施及时有效的救助,但这并非导致王逸凡死亡的根本原因。 至于事后双方已达成的《协议》,法院认为,该协议是在认定体育大学在事故过程中无法律责任的基础上订立的,现在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体育大学对于王逸凡的死存有过错,因此王逸凡父母要求变更协议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最终海淀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变更王逸凡父母与体育大学于2005年9月22日签订的《关于王逸凡后事处理修订协议》,体育大学增付王逸凡父母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15万余元。宣判后,体育大学表示上诉。 作者:张蕾 郝蓬 秦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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