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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首张乙肝健康证领证者为在读研究生

 

2月23日,李华(化名)向记者展示刚刚拿到的健康证明。

    “其实我并不打算从事食品行业。”在济南某高校就读的乙肝病毒携带者李华(化名)拿着23日下午刚刚领到的健康证说,“但我的权利我一定要争取。”这张看起来普通的健康证其实有着非比寻常的意义,它是山东颁发的首张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的健康证。也正是由于“特殊”,这张原本该从省疾控中心领取的健康证明,李华却是在经历了一波三折之后,于2月23日从历下区法院取回的。

    办证未果递交起诉状

    乙肝病毒携带者李华是济南某高校在读研究生。2009年11月20日,他前往山东省疾控中心,申请办理食品行业从业健康证。按照2009年颁布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乙肝患者和乙肝病毒携带者都可以依法办理食品类健康证,但当时具体实施措施还有待卫生部明确。所以,李华并没有十足的把握可以拿到健康证:“去的时候,我就有些担心。”

    “体检结果出来之后,工作人员说我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办理健康证。”疾控中心工作人员表示,虽然《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已对具体条款进行了修改,但实施细则还没有出台,因此依据旧的细则不能办理健康证。

    办证无果,李华又通过邮政速递向省卫生厅反映问题,同时在省卫生厅网站在线投诉省疾控中心,但未得到答复。于是,李华在今年1月6日向济南市历下区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但没能立案。记者从历下区法院立案大厅负责此案的李法官处了解到,不予立案的理由是省卫生厅并不是直接办理健康证的部门。

    开庭在即传来好消息

    在和代理律师商量后,李华决定改为只起诉具体负责颁发健康证的省疾控中心,最终得以立案。李华的代理律师王美中告诉记者,重新递交的诉状主要起诉省疾控中心未履行法律职责。“省疾控中心是负责办理食品健康证的具体执行部门,而去年7月份新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施行,不给办理食品健康证是未履行法律职责,他们所说的未接到具体指导意见的理由属于推诿行为,我们要诉疾控中心限期履行法律职责。”

    案件原定于2月24日上午9点开庭。23日,李华突然得到了一个惊喜的消息——省疾控中心表示将履行行政职责,到历下法院在法官主持下颁发健康证给李华。

    2010年2月23日下午3点,李华走出了济南市历下区法院,高兴地向记者扬了扬手上的卡片。

    盼了3个月,李华终于拿到了健康证。因为这是山东省首张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的健康证,他把这一天称为“值得纪念的日子”。

    只为消除“乙肝歧视”

    本科和研究生阶段学的都是和食品行业不搭边的专业,而且作为一个将在今年7月毕业的硕士研究生,李华现在已经有了去银行工作的机会。那么,他为何对办健康证如此较真呢?李华表示,他只是为争取乙肝病毒携带者权益和消除乙肝歧视而来办证的,这张健康证的象征意义大过实际用途。

    “社会上对乙肝病毒携带者有着不少误解和歧视。”李华说,甲肝、戊肝病毒是会通过消化道传染的,但是乙肝病毒的传播途径不应妨碍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

    李华认为,乙肝病毒携带者成功申领到健康证明,对普通人的思想观念多少会是一次冲击。他拿到的健康证上工种一栏里填着“食品类”,表明乙肝病毒携带者李华可以从事食品类工作。“这意味着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的最大一道屏障已经解除。”李华说,“希望这能更多地消除社会上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偏见。”

  ■新闻链接

  卫生部要求:删除体检表中“乙肝五项”等检测

    今年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规定,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此后,卫生部首先做出表率,对五项规定性文件进行修改。

    修改的规定性文件涉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等五项文件。

    通过对比发现,删改的内容多为取消了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入学的限制。另外,卫生部表示,各地要删除入学、就业体检表(包括体检项目)中涉及乙肝项目检测的有关内容,即俗称的“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

大众网—生活日报         

编辑:于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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