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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输不付律师费 律师费指导价新标1月实施

来源:     编辑:赵文银

2006-12-26 14: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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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台大众网12月26日讯 记者昨天从市司法局获悉,我省正在制定律师收费新的政府指导价,新标准将于2007年1月1日实行。新的国家《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已于本月起开始实施,按照《办法》规定,委托人可以选择风险代理制度。部分民事案件聘请律师,不需要在打官司之前付费,可以在赢了官司之后再掏钱,官司输了则不需付费。

  《办法》首次规定了风险代理制度。风险代理指当事人先不必支付律师费,待官司胜诉或执行到款项后,再按约定的比例支付酬金。一般来讲,这种约定的律师酬金往往高于政府指导价。《办法》明确限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办法》规定了适用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范围: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则实行市场调节价。 晓娟 司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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