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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相萍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李楠楠 烟台报道
2021年4月21日,牟平消防接到群众举报,对牟平区通隆大酒店进行监督检查,经核查证实,该酒店宴会厅南厅顶棚、厨房顶棚使用pvc可燃材料吊顶,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若不及时消除隐患将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对此,监督人员依法对该酒店进行了临时查封,并责令酒店进行整改,在彻底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并经消防部门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营业。
4月22日,牟平消防监督人员再次来到该酒店检查时发现,该酒店始终未着手隐患整改工作,并且该酒店负责人王某擅自将贴在配电箱处的封条撕毁,继续营业,性质十分恶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目前已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并给予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无独有偶,开发区烟台呈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责人同样原因受同样处罚。4月16日,开发区消防对辖区烟台呈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生产加工车间违规使用泡沫夹心板搭建、室内消火栓管网无水等消防隐患,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开发区消防依法对该单位予以临时查封,并严正告知单位负责人隐患整改完毕并经消防救援机构检查合格后方可解封恢复生产。
4月23日,消防监督人员发现,该单位在临时查封期间,隐患尚未整改完毕的情况下,生产单位现场负责人刘某擅自将加贴在配电箱处的封条撕毁。目前,刘某因擅自拆封,被烟台开发区公安派出所立案调查,并给予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查封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私自撕毁执法封条或者进入被查封的区域,是一种扰乱行政执法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仍心存侥幸违反消防法律,最终只能自食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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