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振民营经济发展信心!烟台市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2020-03-05 11:34:00 来源: 大众网·海报新闻 作者:

新闻发布会

  大众网·海报新闻烟台3月5日讯 (记者 于飞 屈晨晨) 3月5日上午,烟台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了《烟台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会上,烟台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张迎明介绍了条例具体内容,该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据悉,2019年8月,烟台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制定《烟台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草案)》的法规案。8月28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并提出修改意见。10月29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烟台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2020年1月15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经审查,决定批准《烟台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2020年1月16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新闻发布会

  据烟台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张迎明介绍,条例共三十条,始终以平等、扶持、优化、保障为主线,主要对加大政府扶持力度、营造公平竞争发展环境、破解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难融资贵、优化营商环境和公共服务、弘扬企业家精神保障民营经济组织权益五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设立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基金,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政府采取参股、奖补等形式给予支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对民营经济组织单独设置附加条件。禁止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过程中设置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条件;对具备相应行业资质的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政府主导重大建设项目,不得设置初始业绩门槛。在政府部门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得以企业经营年限、注册资金、非强制资质认证、特定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等对民营经济组织额外设置限制条件。

  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根据国家信贷政策开发针对民营经济组织的信贷产品、增加信贷投入,提高对民营经济组织的信贷比重。新发放公司类贷款审批过程中,禁止对民营经济组织设置歧视性规定,同等条件下民营经济组织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通过建立、完善融资风险补偿机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等,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营商环境是一个城市的核心竞争力,决定着城市的未来,而营商环境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为此,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强化了这一理念,重点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务服务平台,推广“互联网+政务服务”和公共数据平台服务,推行“一个窗口受理、集中办理、限时办结、一次办好”;主动公开有关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比如,对创业指导和服务、用地保障、人才引进与培养等方面,为民营经济组织查询和享受有关政策提供条件。

  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宣传,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民营经济组织进行表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民营经济组织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减轻民营经济组织负担,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有法律、法规依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履行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和作出的政策承诺。

  张迎明表示,民营经济是烟台市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现有各类民营经济组织80多万户,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烟台市结合已出台的《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和《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实施办法》,找准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的痛点、难点和堵点,制定一部贴近烟台市实际、具有地方特色、可操作性强的地方性法规,对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初审编辑:李泽

责任编辑:张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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