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蔡云飞
责任编辑:李波
大众网记者 蔡云飞 通讯员 李莎 王锋 烟台报道
某地产公司以员工孟某连续三个月绩效考核不达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孟某认为公司属违法解除,诉请赔偿金。法院认定公司未履行培训或调岗前置程序,判决其支付赔偿金。
【案情简介】
某地产公司与孟某于2020年3月4日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规定,成员连续两个绩效考核结果为D或一次考核结果为E,则予以培训/调岗、降职/降薪20%,或解除劳动合同。孟某签字确认的绩效考核表显示,孟某在2021年9月至11月连续三个月考核结果为E。2021年12月29日,某地产公司向孟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根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以及双方签署的《薪酬与绩效考核确认书》的相关约定,孟某因绩效考核成绩不达标,公司认定孟某不足以胜任当前岗位,且公司无其他岗位予以调整,故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孟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地产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裁决作出后某地产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支付孟某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判决:某地产公司支付孟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某地产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在员工绩效考核成绩不达标的情况下,公司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既没有将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作为前置性要求,亦没有规定用人单位须提前三十日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某地产公司依据该规章制度解除与孟某的劳动合同不具有合法性,应依法向孟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典型意义】
本案重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强制性规定,即用人单位以“不胜任工作”解雇员工时,必须经过培训或调岗的前置程序,否则构成违法解除。企业不得通过内部规章制度规避法律义务。企业绩效考核制度虽经员工签字确认,但若与法律冲突(如直接规定“不达标可解除合同”),仍属无效。提示企业需将法律条款内化为制度内容,确保程序合法。法院在保护企业用工管理权的同时,强调对劳动者生存权的保障,防止企业滥用绩效考核权随意解雇,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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