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孙毅
责任编辑:李波
大众网记者 王丽 烟台报道
为全面掌握烟台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情况,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近日,烟台市发布《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具体范围为烟台市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结合文化遗产保护发展的新趋势,统筹做好历史建筑、工业遗产、传统民居、乡土建筑、中华老字号、文化景观等文物类型登记。
《通知》指出,普查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为普查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建立各级普查机构,制定实施方案,确定技术标准和规范,配备设备和采集软件,开展培训、试点工作;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为普查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为普查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烟台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
《通知》强调,各级普查机构要充分调动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机构、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博物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社会力量参与普查工作,充分发挥乡镇文化站、基层文保员作用,并保持人员队伍相对稳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人员加入普查队伍,聘用人员劳务费在普查经费中列支,由聘用单位及时支付,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岗位保留,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降低。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承担普查任务的,要加强监管、确保质量;聘用或商调编制外普查人员的,应严格规范普查行为,严肃普查纪律。
《通知》明确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质量控制,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全流程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建立普查数据质量追溯机制,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履行保密义务;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文物登记、认定和公布,所有复查文物、新发现文物,均应具有认定公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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