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进行时 | 网约车的这些相关法律常识你了解吗?

2023-09-09 20:36:02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蔡云飞

  大众网记者 蔡云飞 通讯员 张璇 孙胜军 烟台报道

  近年来,新就业形态经济迅速发展,而其中平台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引发普遍关注,某些平台企业与其合作的对象能否存在劳动关系呢?

  案情简介

  刘某于与某信息公司订立为期1年的《车辆管理协议》,约定:双方建立合作关系;刘某自备面包车并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须通过公司平台接受公司派单并驾驶车辆,每日至少完成3单,多接订单给予奖励;公司每月向刘某支付包月运输服务费及奖励金。刘某从事运输工作期间,每日时长8小时以上。公司通过平台对刘某的订单完成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后双方订立《车辆管理终止协议》,载明公司因调整运营规划,与刘某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合作关系。刘某认为双方实际上已构成劳动关系,终止合作的实际是劳动关系解除,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公司以双方书面约定建立合作关系为由否认存在劳动关系,拒绝支付经济补偿,刘某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仲裁)申请仲裁。

  案件结果

  劳动仲裁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裁决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2.《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第十八条规定:“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认定劳动关系应当坚持事实优先原则。

  3.《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相关规定体现出,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为“劳动管理”,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

  案例分析

  本案焦点问题为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虽然双方订立《车辆管理协议》约定双方为合作关系,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仍应根据用工事实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该公司要求须由刘某本人驾驶车辆,通过平台向刘某发送指令、监控刘某工作,并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对刘某进行奖惩,体现了较强的人格从属性。刘某从业行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其通过平台获得的服务费用构成其收入来源,体现了经济从属性。公司将刘某纳入其组织体系进行管理,刘某是其稳定成员,从事的货物运输业务属于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体现了较强的组织从属性。综上,某信息公司对刘某存在明显的劳动管理行为,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另,双方订立《车辆管理终止协议》,实际上构成了劳动关系的解除。

初审编辑:钟建

责任编辑: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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