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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海报新闻通讯员 马爽 烟台报道
为进一步完善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建立“标准清晰、操作简便、易于监管”的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管理制度,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2年3月28日发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248号),该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906号)自2022年5月1日之日起废止。
《通知》规定,非电网供电主体除损耗费用外,不得随电费向终端用户加收其他任何费用,终端用户当月到户电价=非电网供电主体当月结算平均电价/(1-损耗率)。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2%。非电网供电主体实际损耗率高于12%的,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非电网供电主体当月结算平均电价是指非电网供电主体电费结算发票中的含税单价)
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高峰时段燃煤发电基准价、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电度输配电价,以及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之和(上述三项现行合计标准为每千瓦时0.9185元)。“预购电价”与“终端用户当月到户电价”电费差额部分应定期多退少补,补退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非电网供电主体应及时关注政策调整,如实记录相关时段电量、电价、电费等信息,做好转供电价格公示,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非电网供电主体对转供电价格公示问题有疑问的,可咨询烟台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
业户若对自己缴纳的电费有疑问,可选择前往转供电单位查看转供电价格公示栏,业户若发现转供电单位存在未公示、违规收取电费等行为,可向烟台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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