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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检察机关对一起不起诉案件进行检察宣告

来源:烟台大众网   编辑:   2014-12-01 17:45:00   作者:

  

   大众网烟台12月1日讯(通讯员 常洪波)12月1日上午10点,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在一楼宣告庭进行检察宣告活动,公诉二处办案人丁昕、刘海英具体宣告对莱州某公司及原某某走私废物一案进行不起诉宣告。这是烟台市人民检察院首例检察宣告,2名人民监督员参与了宣告活动。

  据悉,原某某在任莱州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期间,于2013年10月,将单位合法持有的《限制进口类可用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非法转让给无环评资质的莱州废塑料个体加工户赵某、宋某(均另案处理)使用,由青岛某货运代理公司代理报关,从德国进口废塑料23.56吨,进口货物被赵某加工成塑料颗粒在国内销售。

  案发后,原某某主动到威海海关稽私分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4年3月3日,该案被已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威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无管辖权,于2014年4月9日移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烟台市检察院认为,尽管原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违法犯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投案自首,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原某某及其单位莱州某公司不起诉。

初审编辑:张利然
责任编辑:孙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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