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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本细则规定的保修范围:
(一)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二)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第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责任单位,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山东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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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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