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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被确定为项目开发者的开发企业,与开发主管部门签订开发合同、交纳开发项目价款、领取开发项目手册和开发经营权证明后,即取得项目开发经营权。
开发企业应当持取得开发项目的证明文件,到规划和土地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建设手续,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到计划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开发企业未取得开发项目的证明文件而取得规划、土地等部门批准文件的,其批准文件无效。
第二十四条 开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及规划、设计要求;
(二)开工期限和建设进度;
(三)住宅产业化技术和建设质量要求;
(四)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的建设要求及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六)开发主管部门应对开发项目提供的配套条件;
(七)开发项目价款及其交付方式;
(八)前期物业管理要求;
(九)违约责任;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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