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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向本市住宅小区、别墅、非住宅房屋等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物业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托,对约定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配套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及为业主提供代办性服务、特约性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烟台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实施管理、协调、监督、指导,并对市属及外地驻烟的物业管理企业在芝罘区范围内实施物业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各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本辖区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部门,负责属地范围内物业管理企业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确定。

SRC-2109         

编辑:李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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