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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SRC-2113         

编辑:李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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