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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第三条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下统称信托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 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其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

    第五条 信托当事人进行信托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信托的设立

    第六条 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第七条 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第八条 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SRC-2109         

编辑:李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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