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细则》的通知 鲁建发[2000]52号
各市地建委:
现将《山东省实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细则》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 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0年10月1日起,所有房屋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 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要一并签订《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无《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的工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二、各地要抓紧对2000年1月30日之后竣工工程签订的《质量保证书》和《质量保修书》的 内容进行规范。凡未有房屋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办法、赔偿责任内容或内容不符合有 关规定的,主管部门要责令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改正。
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由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样式见 附件。
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
山东省实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保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 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 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 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细则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
第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 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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